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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遏制乱检查、乱执法等现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自治区、市相关要求,现将我旗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一、涉企行政执法主体
1.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乌审旗教育体育局
3.乌审旗工信和科技局
4.乌审旗公安局
5.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乌审旗财政局
7.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8.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
10.乌审旗交通运输局
11.乌审旗水利局
12.乌审旗农牧局
13.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
14.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5.乌审旗应急管理局
16.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7.乌审旗统计局
18.乌审旗能源局
19.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
20.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21.乌审旗新闻出版广电局
22.乌审旗档案局
23.乌审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4.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
25.乌审旗气象局
26.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乌审旗大队
27.乌审旗消防救援大队
28.乌审旗无定河镇人民政府
29.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人民政府
30.乌审旗乌审召镇人民政府
31.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政府
32.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
33.乌审旗苏力德苏木人民政府
二、有关要求
本公告公布的涉企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涉企行政执法职权,能够以自身名义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合法、文明执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乌审旗司法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