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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都仁代表:
您在乌审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延长农村牧区供暖季“煤改电”空气能住户用电优惠期限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农村牧区供暖工作的关注及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电网输配电价定价部门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全自治区统一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用电优惠期限,目前,旗级层面暂不具备调整或延长该优惠期限的权限。经多次与上级部门沟通,因电价制定标准以及用电优惠期限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执行,无法单独为我旗延长用电优惠期限。
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农村牧区“煤改电”用户的供暖需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您的建议及基层实际情况,积极为群众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切实保障农牧民温暖过冬。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