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乌审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55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9-2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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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特根达来代表: 

  您在乌审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乌审旗依法选择休牧期的建议”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全旗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工作的关注及支持。近年来,我旗高度重视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工作,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不断加大生态建设投入力度,先后实施国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禁休牧和草畜平衡政策,持续加强资源保护工作,全旗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农村牧区草牧场载畜量不断提高。在全旗禁牧、休牧工作方面:一是根据《鄂尔多斯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鄂财农发〔2022〕44号)、《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乌审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实行全年全面禁牧,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要实行牧草返青期休牧,全市禁牧期为90天,我旗于2019年将禁牧休牧期调整为山羊全年禁牧,四季舍饲圈养,鄂尔多斯细毛羊每年的4月1日到5月31日为休牧期,其他草食畜种每年4月1日—6月30日为休牧期,其余时间推行草畜平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二是根据我旗行业部门草原监测,我旗牧草返青期主要集中在4月上旬至6月中下旬,尤其是在上半年天气干旱少雨的情况下牧草返青期主要集中在6月份,因此禁牧期定在4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我旗植物生长规律实际。 

  最后,再次感谢全旗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全旗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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