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10-1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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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
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政府
规章

1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依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履行施工质量情况

工程质量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本)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履行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依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本)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5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公布,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6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情况

城镇排水与污水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7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燃气质量、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城市燃气安全、燃气质量、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情况

城市燃气安全、燃气质量、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8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建监察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建监察规定》(1996年本)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城建各相关单位

城建情况

城建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9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2008年本)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本)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供热企业

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情况

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0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供热单位的监督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供热企业

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

供热单位是否超过能源消耗指标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1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本)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情况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2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情况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3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本)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供水企业

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城市供水水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5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93号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6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7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8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企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9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

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0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

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1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2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3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115号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

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5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13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图单位

施工图审查工作及审查质量情况

施工图审查工作及审查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6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7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执业情况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执业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8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本)
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9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建设部令第3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 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 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 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令 其补强、返工以至停工。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情况

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抗震设防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0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内蒙古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号公告)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建筑市场的活动情况

建筑市场的活动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1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本)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2.【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3.【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令143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情况

民用建筑节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2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活动情况

对房地产经纪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3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本)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情况

对房地产发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5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本)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6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28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7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8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9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7年第33号)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情况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40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7 号,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企业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41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核查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42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电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八部委第20号令)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电子招标投标情况

电子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43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1.【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4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1.【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八部委2号令)
第六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45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本)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情况

城市生活垃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46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1年本)
第一章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情况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47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1.【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27号令)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48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用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本)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用情况

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49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附属绿地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附属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情况

单位附属绿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50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村镇房屋、公共基础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等有关村镇建设工作的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16号令)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及个人

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

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51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相关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52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进行评审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本)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本)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

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53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本)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企业

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5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 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水企业

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

对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55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56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57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58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139号)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筑工程需要回填来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建筑垃圾处置情况

建筑垃圾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59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非法转让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139号)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租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非法转让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是否非法转让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60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139号)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是否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61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建筑垃圾清运

建筑垃圾清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62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手续情况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63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6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相关单位和个人

砍伐城市树木

砍伐城市树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65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66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进行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相关单位和个人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67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企业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68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排水户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情况

对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69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排水户

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

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70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排水户发生排水事故应对和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排水户

排水户发生排水事故

对排水户发生排水事故应对和向主管部门报告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71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排水户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72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73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实现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及个人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7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及个人

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75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76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相关企业及个人

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

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77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情况检查以及对备案项目的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2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及个人

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情况

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78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形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及个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是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79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80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81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82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及

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83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

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8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

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85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

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86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

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87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几个人

迁移古树名木

迁移古树名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88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停工整改的,整改后是否合格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1款: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几个人

责令停工整改的,整改后是否合格

责令停工整改的,整改后是否合格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89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几个人

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

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90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几个人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91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工程选址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及个人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92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

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93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对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9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

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

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95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

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96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97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3、《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4、《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一级注册建筑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98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3、《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4、《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99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占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时一并提出。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交回原绿地管理单位。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临时占用绿地情况

临时占用绿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00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进行行政检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01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及个人

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02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及个人

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对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03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及个人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04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及个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05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等3项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况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提交的自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06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部委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及个人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07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有关项目实体质量安全、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及个人

有关项目实体质量安全、参建单位执业情况

对有关项目实体质量安全、参建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08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部委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二十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09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施工单位

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110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旗县级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关企业及个人

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单位是否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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