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5-2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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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办公地址: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联系方式:0477-7220350

二、职责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规划、工作方案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指导和开展行业法治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推进全旗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供热管理、房屋征收的行业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室内装饰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和中长期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八)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垃圾分类工作。

(十)研究拟订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城镇园林绿化活动。指导园林绿化科研工作。拟订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复查测评工作。

(十一)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配合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十二)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三)负责城市建成区违建治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停车场管理等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和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参与重大新建、改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城市生态环境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沿石以上部分、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十五)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工作,负责旗本级智慧城管信息指挥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科技创新工作。

(十六)负责查处全旗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组织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完成旗政府交办的突发性和临时性任务。

(十七)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制度。组织指导行业从业资格以及职业技能的培训、考试、鉴定和岗位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八)负责城管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和行业培训工作,制定城管执法行业管理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指导、监督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执法程序

行政检查:制定计划-组织检查-汇总结果

五、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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