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5-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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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分工

  张子荣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医保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张钰敏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察)、宣传思想、精神文明、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新媒体信息发布、绩效考核、统战(民族团结、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编制、保密、档案史志、政务公开、卫生健康、工青妇;负责深化改革 (“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医保支付方式、医共体建设、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化建设、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宣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结算(分级管理)、嘎查村卫生室直接结算;“3+1”互助共建包联工作;分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职工无责意外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灵活就业等职工类业务审核与费用支付。

  分管:办公室、医药服务组、政策宣研组、待遇保障组(职工)

  温旭  副局长

  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审计、政务服务、统计、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环境体系、行政权力清单、信访维稳(市长热线)、乡村振兴;负责基金财务、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支付、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含准入退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经办内控、基层医保服务站(点);分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居民无责意外等居民类业务审核与费用支付。

  分管:综合业务股、经办中心、基金稽核组、财务组、待遇保障组(居民)

  二、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审旗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是乌审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内蒙古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

  (二)“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医疗保障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活动”职责。

  (四)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五)贯彻落实上级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六)落实和监督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七)贯彻落实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八)拟订全旗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九)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十)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旗本级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全旗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合 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 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 议、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旗医疗保障机关依法申请行 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 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股 室对行政审批事项后台支持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 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风 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干 部职工工资审批和发放,固定资产管理及记账凭证、账簿、报表 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上报,协助局党组做好机关和所属事 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

  承担对经办机构的监管,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对参保人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 违规行为和欺诈骗保行为,受理和转办基金监管相关投诉、举报, 参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机制,完成局交办的其他检查工作。

  (三)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承担旗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业务经办以及医疗救 助和商业补充保险相关事务性工作和旗本级参保单位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等业务性工作;承担定点医药机构申办相关服务和政策咨询服 务以及协助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核查和协议违规、欺诈骗保行为查  处工作,负责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  出、信息变更审核工作,并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督  查,受理投诉、举报、转办等工作;承担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  行情况的稽核,参与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及智能监控、上级下 发疑点数据核查、常态化监管平台、支付资格记分等有关工作; 承担异地就医大额票据核对和自治区内、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拨 付、调整,费用结算、费用清算的辅助性工作;落实药品和医用 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结算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价格 监测的辅助性工作;承担全旗医疗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定点医疗  机构、医保信息系统运维、智能监控、信息管理和数据安全保障、 配合上级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医保政策落实、政策宣传、 待遇保障、异地就医备案工作;承担全旗医保资金的拨付、结算 方面的辅助性工作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相关事务性工作,并  负责所辖定点医院定额预算、总额控制的辅助性、医保基金的筹资、划账工作。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等基础性、辅助性、技术性工 作,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情况、组织专家 进行评审工作,做好相关业务公示公开等工作。承担乌审旗医疗 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党组书记、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乌审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乌审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

  医保综合业务办理:政务大厅1楼综窗办理

  联系方式:0477-7582684 0477-7582686

  办公室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办公电话:0477-7581868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 编:017300

  负责人:张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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