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萨拉乌苏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发布日期:2026-07-1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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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萨拉乌苏遗址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地方立法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稳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21﹞7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鄂尔多斯市萨拉乌苏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决策事项概况

  1.决策事项名称:《鄂尔多斯市萨拉乌苏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2.决策事项条例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1)是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对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适用范围是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相关活动。

  (2)是保护对象与原则。包括遗址历史风貌与自然环境、古人类活动遗存、地质沉积、古动物化石、出土文物(石器、骨器、化石等)以及其他依法应保护的物件;保护原则是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要求,确保遗址及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3)是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将遗址保护管理纳入市、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经费以旗级财政预算为主,市级财政可补助,鼓励社会捐赠;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重大事项,乌审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乡镇、村、社区协助工作。市、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协同管理。

  (4)是保护措施与禁止行为。规划与标志:组织编制遗址保护规划,报批后实施;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新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现有危害遗址风貌的建筑物可依法改造、迁移或拆除。重大保护工程(修缮、抢险等)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需编制专项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爆破、钻探、大型挖掘。

  (5)是活化利用与社会参与。展示与研究,鼓励依托考古成果建立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出土文物应妥善保管,除需特殊保护的部分外,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社会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或出借与遗址相关的文物、资料。参观及拍摄约束:在遗址范围内参观、拍摄影视作品或开展活动,不得损害文物本体或破坏环境风貌,须服从管理。

  (6)是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规定;对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或界桩: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污损、破坏保护标志或界桩: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二、征求公众意见

  《鄂尔多斯市萨拉乌苏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鄂尔多斯文化和旅游局委托乌审旗萨拉乌苏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局组织开展稳评工作,为保证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和收集相关利益群体意见,现进行公示。相关个人、群体、企事业单位对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任何问题、意见和建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本责任单位或受委托评估单位反映。

  三、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即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25日。

  四、联系方式

  1.单位名称(评估责任主体):乌审旗萨拉乌苏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局

  2.联系人: 古斯乐图

  3.联系电话:15947720192

  4.电子邮箱:626295864@qq.com

  公示时间: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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