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住下方按钮或按住 空格键 开始录音
正在录音...
语音转写中,请稍候...
支持中文语音,最长录制 60 秒
为缓解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矛盾,促进天然气企业健康运营,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旗居民、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我旗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435号)《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鄂发改价费发〔2023〕59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我旗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2.762元/立方米(含税)。
二、有关要求
各燃气企业于每月5日前向旗发改委报送上一月采购和销售的所有天然气价格等信息,包括购气来源、购气结构、购气数量、采购价格和结算票据,天然气分类销售量、分类占比、用户数量、销售单价、销售数量(预售销售数量、抄表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如无网站可在营业场所)公布购气来源、购气结构、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信息要保证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对拒不公开、虚假公开及瞒报信息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请你们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平稳实施。
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