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2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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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豫丰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 

  你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6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乌市监罚听告送告〔2025〕86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因你公司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且下落不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市监处罚〔2025〕8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锡林塔娜  联系电话:0477-7218750   

  联系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党政新区11号楼                   

  特此公告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附件1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处罚〔2025〕86号 

 

  当事人:乌审旗豫丰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住所(住址):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身份证号: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因当事人乌审旗豫丰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案,本局于2025年9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3日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基本情况:2025年8月19日,我执法大队收到由我局信用监管股工作人员移交的关于商请查询拟吊销企业相关经营活动痕迹的函(乌市监函〔2025〕25号)对乌审旗豫丰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连续两年以上未向我局报送年报企业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调查处理工作。2025年9月8日,我局决定对上述企业进行立案,并并指定殷兆辉、李应莉调查此案。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审旗人民法院、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个单位商请查询上述企业相关经营痕迹和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住所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上述企业,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确定其违法事实。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经查,乌审旗豫丰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连续两年以上未向我局报送年报且该调查上述企业在 (一)税务部门:未申报款、欠缴税款、未结税务稽查案件、发票管理异常等;(二)人社部门:未结清社保费用、未处理劳动仲裁诉讼、拖欠工资投诉等;(三)人民法院:涉及上述企业的未审结诉讼、已判决未执行案件、被执行信息等;(四)金融监管部门:违规金融业务记录、未结金融监管检查、不良信贷或征信记录等;均无相关经营活动痕迹,我局执法人员实地走访调查上述企业登记地址未发现上述企业存在。  

  调查认定的事实:乌审旗豫丰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币场监肾管理部门贡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币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在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公告送达了《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乌市监罚告〔2025〕86号),附《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告知乌审旗豫丰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现三十日公告期满,乌审旗豫丰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乌审旗豫丰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4户企业(详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附件2

 

  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1.鄂尔多斯市阿迪斯民族食品有限公司 

  2.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 

  3.鄂尔多斯市博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4.鄂尔多斯市博焱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5.鄂尔多斯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 

  6.鄂尔多斯市嘉材商贸有限公司 

  7.鄂尔多斯市满都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8.鄂尔多斯市祥和百年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9.鄂尔多斯市源美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10.内蒙古宏仁商贸有限公司 

  11.乌审旗圣宇网络有限公司 

  12.乌审旗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3.乌审旗汇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14.乌审旗景怡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5.乌审旗利亨商贸有限公司 

  16.乌审旗明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17.乌审旗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8.乌审旗牧区大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19.乌审旗天霸养殖有限公司 

  20.乌审旗小韩跑腿有限责任公司 

  21.乌审旗欣盛和商贸有限公司 

  22.乌审旗鑫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23.乌审旗阳航代驾有限公司 

  24.乌审旗豫丰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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