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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与伊旗地界纠纷的建议”收悉,现结合实际,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转发民政部12部委《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47号)、《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规定。我们将积极对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协商处理,若不能协调处理上报上市级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