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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严禁任何形式的恶意欠薪行为。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司法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2.拖欠劳动报酬后逃匿、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
4.有明显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5.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拒不支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开曝光。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严格禁止违规恶意讨薪行为
劳动者维权应当通过举报、投诉、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严禁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讨薪行为。
(一)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封锁出入口等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
(二)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管理、办公秩序的;
(三)编造虚假的农民工身份信息、工资数额、考勤记录、欠条等材料,或者串通他人伪造证据,骗取劳动报酬的;
(四)组织、煽动劳动者或非本项目现场人员聚众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扰乱社会秩序的恶意讨薪行为。
对上述行为,公安机关等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恶意欠薪或违规恶意讨薪行为线索,可向旗公安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举报投诉电话: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7-7582284
旗公安局:110
乌审旗公安局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