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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7-7213765
传 真:0477-7213447
邮 编:017300
2025年7月5日—7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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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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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关于门克庆煤矿矿井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审〔2025〕19号 |
2025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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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关于鄂尔多斯市金辛汽车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审〔2025〕20号 |
202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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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苏里格气田钻井岩屑压裂返排液集中处理厂锅炉更换及新增循环水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审〔2025〕21号 |
2025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