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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要求,现将全旗煤矿日常监管主体单位和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全旗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巡查等责任人的信息名单
乌审旗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