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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鄂府发〔2025〕3号)及《乌审旗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工作计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破坏及违法违规建设活动,按照“综合查一次”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部署,结合我旗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决策部署,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使命,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聚焦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主责主业,通过“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效能,推动我旗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检查,做到程序规范、于法有据,杜绝无依据、超范围检查。
(二)协同联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作用,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信息互通和执法协作,对同一区域、同一时段的多项检查任务实行联合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问题导向。紧盯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破坏、违规开发等突出问题,精准排查、靶向整治,建立问题台账,实行“发现—查处—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四)公开透明。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行入企扫码制度,主动公开检查事项、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企业知情权和公众参与权。
三、检查时间
2026年9月1日开始,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本次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工作。
四、检查区域及职责分工
(一)联合检查区域:辖区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区
(二)部门检查事项分工
1.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检查事项
对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的检查:检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有无生态破坏的行为,建设项目及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的活动。(责任股室:自然生态保护室,乌审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王雅青 电话:15037877845
2.乌审旗自然资源局检查事项
对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违规开发、占用破坏情况的检查:检查区域内是否违规占用开发,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确保不发生任何超出审批用地范围进行建设的行为。
联系人:方彦峰 电话:15134836777
五、检查方式
本次联合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牵头组织,旗自然资源局制定检查路线并配合实施检查。具体方式如下:
(一)实地踏勘。检查组深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通过实地巡查、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比对等手段,对红线区内是否存在生态破坏行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
(二)资料核查。调阅相关审批文件、环评报告、用地手续等档案资料,核实各类建设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三)询问调查。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了解掌握红线区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六、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
检查结果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作为落实生态保护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前会商检查方案,明确任务分工。配合单位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选派业务骨干参加联合检查,确保检查工作有序推进。
(三)严格规范执法,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检查期间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注重结果运用,建立长效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风险,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监管建议,推动完善制度规范。将联合检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差异化监管。认真总结“综合查一次”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联合检查工作机制,推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常态化、长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