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各部门>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6433 分  类:综合;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18日 名  称:乌审旗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便民服务 “绿色通道”管理制度(试行) 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务中心发〔2023〕6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进驻旗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单位:   现将《乌审旗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乌审旗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便民服务 “绿色通道”管理制度(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8   分享:   

各进驻旗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单位:

现将《乌审旗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政务服务中心    

2023918日       

 

 

乌审旗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绿色通道”

管理制度(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要求,在依法行政、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为特殊对象开通便民服务“绿色通道”,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现结合乌审旗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绿色通道”定义

“绿色通道”是指审批服务办件申请中的“特殊件”或“紧急件”,是相关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在正常服务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加快审批时效、实行容缺预审、优先受理办理、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等方式,为特定对象提供更加快捷、高的服务通道和服务形式。

二、服务对象及范围

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心申请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一)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高层次人才;

(二)老、弱、病、残、孕。老指70周岁以上,弱指婴幼儿,病指由于突发疾病无法独立完成业务申报,残指残疾人,孕指孕妇;

(三)行动不便者;

特别重要或时间特别紧迫的申请事项;

(五)其他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的服务对象。

三、服务原则

(一)便民服务原则。对于适用“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应当给予优先受理。

(二)从简从快原则。对开通审批“绿色通道”的事项或项目,各进驻部门和一窗受理窗口应进一步简化手续,从急从快办理,并指派专人负责全过程跟踪服务,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办理和加强业务协调。

四、服务内容

(一)优先办理,专人协助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各进驻单位、综合服务窗口应给予优先受理办理,并安排专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审批服务相关手续,做到提前介入、全程指导跟踪。

)主动服务,延伸服务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各进驻单位、综合服务窗口应主动服务,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积极落实特事特办、跟踪督办等服务措施,为申请人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方式。

五、办理流程

对符合开通“绿色通道”条件的办件申请,各进驻部门、一窗受理窗口按照以下程序直接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

(一)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办理条件和一次性告知单,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件,经现场审核通过后当即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二)对于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优先办理。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属于即办事项的应当予以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按照“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补齐的全部材料。

)进入“绿色通道”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标准或条件的,窗口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申请材料把关或办理情况跟踪,办理完成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证照。

六、保障机制

(一)各进驻部门按要求至少设置一个“绿色通道”窗口和一名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绿色通道”业务,对经审核通过的申请,协助提供“绿色通道”便民服务。

(二)各进驻部门、一窗受理窗口应认真落实“绿色通道”有关服务内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确保申请人及时取得审批结果。

)本制度由乌审旗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乌审旗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docx

上一篇: 乌审旗政务服务局关于成立旗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企业代办帮办服务专区管理协调小组及印发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乌审旗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延时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