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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1143 分  类:综合;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25日 名  称: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执法检查的通知 文  号:乌医保发〔2024〕22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切实加强乌审旗医药领域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合...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5   分享: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切实加强乌审旗医药领域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切实维护好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乌审旗医疗保障局、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医药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4年6月25日至7月25日。 

  二、检查对象 

  乌审旗各定点医药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六)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七)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八)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九)虚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聚敛盗刷医保卡,套取现金; 

  (十一)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十二)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适应的卫生设施设备的检查; 

  (十三)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 

  (十四)对末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青、保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检查。 

  四、抽取方式 

  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原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内蒙古)将抽查对象利用协同监管平台分别按照抽取比例进行随机抽取,随机生成检查任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五、检查方式 

  抽取的执法人员采取实地核查方式,对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 

  核查。 

  六、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 

  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要求,于2024年7月27日前将抽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并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要明晰具体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使监管工作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二)严格抽查纪律。各执法检查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开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完善数据应用。健全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平台,加快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平台整合形成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将随机抽查结果归集在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中,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相关解读:关于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执法检查的通知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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