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36876 成文日期: 2020-09-25
主题分类: 文号: 乌建发〔2020〕41号
发文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文时效: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5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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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释放建设领域企业市场活力,打造公平透明的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一、废除《乌审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乌建会纪〔2016〕3号)文件中,关于个人自建规模较小建设工程中准建证事项。今后涉及个人自建小规模建设工程,将不再发放准建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民用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此,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建筑项目不需要修建人防地下室工程,也不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请各相关单位、各股、室、二级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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