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期和禁火期:全旗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禁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禁火区域:全旗所有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重点公益林区、退耕还林还草区、公路铁路沿线绿化带、电力通信线路周边、工矿企业周边,以及上述区域边缘50米范围内的农用地、道路、居民点等毗邻地带。
三、禁火要求
高火险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所有单位和个人务必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烧烤、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等行为;严禁在林区草原内丢弃烟头、火种及未熄灭的炭灰余烬。
(二)严禁未经批准实施爆破、勘察、施工、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严禁机动车辆、工程机械在禁火区域内无防火装置行驶、作业,司乘人员严禁丢弃烟头、火种。
(三)确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需向旗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指定时间、地点、范围内,落实全程监管、配足扑火力量等严密防范措施,方可实施。
四、责任落实
(一)属地责任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火源管控、应急值守和火情处置,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站圃、林草经营(管护)单位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林区要道、景区入口、自然保护区出入口等关键部位依法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实行“火种收缴+防火告知”,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需主动配合防火登记。
(二)部门责任
旗应急管理局:履行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统一指挥、督导考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演练;对未落实隐患整改的单位,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旗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日常监管主体责任,负责火源巡查、隐患排查、可燃物清理、防火隔离带建设监管;对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履行防灭火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未配备灭火器材等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
旗公安局:依法查处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拒绝、阻碍防火检查,或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旗交通运输、电力、能源、通信、石油天然气管道、铁路、公路等经营管理单位:对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旗文旅局、旗农牧局、旗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景区、草牧场、农牧业生产区的防火管控,以及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服务与预警信息发布。
(三)经营单位责任
在本旗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天然气开发、风力发电、旅游景区、牧场经营、林木种植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当:
1.建立防灭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2.配备符合标准的防火设施设备(含防火警示标志、灭火器材、隔离带等),定期排查并消除火灾隐患;
3.对从业人员开展防灭火安全培训,严禁在防火区内违规动火、吸烟、丢弃火种;
4.接到火情报告或隐患整改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配合扑救与调查。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旗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
(四)社会公众责任
全旗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嘎查村(社区)及个人,均有保护森林草原资源、防范火灾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禁火令,做到:
1.不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
2.不在林区草原吸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烧烤、焚烧秸秆垃圾;
3.主动排查消除家庭、院落、田边、路旁等身边火灾隐患;
4.积极参与防火宣传,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确保一旦发现火情,能够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同步直报乌审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477-7581130)。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具体地点、火势大小、周边环境、联系方式等。严禁瞒报、谎报、迟报。发生火情后,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组织扑救,严防小火酿成大灾。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