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49031 | 成文日期: | 2026-05-14 |
|---|---|---|---|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文号: | 乌卫健发〔2026〕33号 |
| 发文机关: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大
- 中
- 小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旗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高医疗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6年5月14日至22日。
二、检查对象
乌审旗各医疗卫生机构
三、检查部门及内容
(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内容
1.对价格、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2.证照管理的检查;
3.其他违法行为的检查;
4.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二)旗医疗保障局检查内容
1.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2.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协议情况。
(三)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检查内容
1.射线装置基本信息;
2.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情况;
3.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4.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环节、运输环节、贮存环节、处置环节、相关管理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公众投诉与应急处理、医疗垃圾的档案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医疗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及验收情况;
7.医疗废水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使用情况;
8.医疗废水排口规范化建设及第三方规范化运营情况;
9.医疗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10.医疗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是否存在人为数据造假情况或逃避监管的排污情况;
(四)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检查内容
1.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检查;
2.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检查;
3.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检查;
4.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检查;
5.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检查;
6.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检查;
7.对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检查;
8.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检查;
9.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检查;
10.对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检查;
11.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检查;
12.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检查;
13.对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检查;
14.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检查。
四、抽取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内蒙古)将抽查对象利用协同监管平台分别按照抽取比例进行随机抽取,随机生成检查任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五、检查方式
抽取的执法人员采取实地核查方式,对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核查。
六、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
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要求,于2026年9月1日前将抽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并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要明晰具体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使监管工作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二)严格抽查纪律。各执法检查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开展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完善数据应用。健全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内蒙古)平台,加快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平台整合形成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将随机抽查结果归集在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中,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