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000511006000)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 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三、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们代为提出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
四、办事情形与材料:
七、审批结果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认通知书
八、审批结果样本: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认通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 年第 号)
苏木乡镇(街道) 嘎查村(居)委会 :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 ,您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现予确认。您将自 年 月开始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基本生活费标准 元/月。
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核确认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 ,旗县(市、 区) 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 ,送达人留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确认告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 年第 号)
苏木乡镇(街道) 嘎查村(居)委会 :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因
□无劳动能力认定不符合特困人员相关规定,具体情况为:
□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规定,
具体情况为: ,
□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情况为: ,
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不予确认。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
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核确认单位(盖)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 ,旗县(市、 区) 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 ,送达人留存一份
九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公示7天
十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公示7天
十一 、是否收费:否
十二 、中介服务:否
十三 、行使层级:旗县级、乡镇级
十四 、审核要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颁布时间:2014年2月21日)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十五 、到现场次数:至多1次(材料齐备)
十七.办理机构:乌审旗民政局
十八.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477-7216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