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000511001000)
二 、设定和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民发〔2021〕57号)
三 、受理条件: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四 、办事情形与材料:
序 号 |
材料 名称 |
材料类 型 |
材料形 式 |
来源 渠道 |
纸质材料 份数 |
填报 须知 |
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1 |
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自备 |
1 |
无 |
必须 |
申请材料 齐全 |
2 |
户口本 |
原件 |
纸质 |
自备 |
1 |
无 |
必须 |
申请材料 齐全 |
3 |
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及授权书 |
原件 |
纸质 |
自备 |
1 |
无 |
必须 |
申请材料 齐全 |
4 |
疾病情况证明 |
原件 |
纸质 |
自备 |
1 |
无 |
必须 |
申请材料 齐全 |
5 |
残疾情况证明 |
原件 |
纸质 |
自备 |
1 |
无 |
必须、承 诺告知 |
申请材料 齐全 |
6 |
家庭收入情况 |
原件 |
纸质 |
自备 |
1 |
无 |
必须、承 诺告知 |
申请材料 齐全 |
7 |
家庭财产情况 |
原件 |
纸质 |
自备 |
1 |
无 |
必须、承 诺告知 |
申请材料 齐全 |
8 |
婚姻状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 |
自备 |
1 |
无 |
必须、承 诺告知 |
申请材料 齐全 |
五 、办理流程图:
六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七、审批结果名称: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
八 、审批结果样本: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 年第 号)
苏木乡镇(街道) 嘎查村(居)委会 :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 , 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符合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的条件,现予批准 。您家庭将自 年 月开始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均补助金额 元/ 月(年) , 家庭实际补助 元/月(年)。
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 ,旗县(市、 区) 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 年第 号)
苏木乡镇(街道) 嘎查村(居)委会 :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 , 经调查审核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 , 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 元/月(年),超过本县(市、 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月(年);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
体表现为: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 ,旗县(市、 区) 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九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20个工作日
十一 、是否收费 :否
十二 、中介服务 :否
十三 、行使层级 :旗县级 、乡镇级
十四 、审核要点:依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符合《社会救 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 。《民 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
﹝2021﹞57号)第四条 、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五条。
十五 、到现场次数 :至多1次(材料齐备)
样表: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表(申请人填写)
本人姓名 ,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 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 ,30天内未向苏木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 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 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
十七.办理机构:乌审旗民政局
十八.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477-7216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