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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1月05日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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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民心奶食品加工厂不予处罚决定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不罚字〔2022〕166号

 

  当事人:乌审旗民心奶食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62659197528X4

  住所(住址):  乌审旗嘎鲁图镇布寨嘎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阿拉腾陶迪

  2022年9月5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食品加工厂2022年9月4日生产的奶皮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经检验,脂肪项目不符合DBS15/00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第2部分:奶皮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食品加工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带《检验报告》(编号:NMG-J22090947),告知抽检的该批次奶皮子不合格事实,该食品加工厂法人阿拉腾陶迪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工厂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2022年11月18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皮子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萨如拉、沙海霞调查此案。  

  2022年11月18日,办案人员依法对你食品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奶皮子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抽检不合格该批次奶皮子是2022年9月4日生产加工的,共生产加工了579张。2022年9月5日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奶皮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抽取样品6张,抽样人员付费购买,2022年11月18日,你食品加工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该批次薄奶皮销售价格是16元/张,生产成本是12元/张,共459张,厚奶皮销售价格是20元/张,生产成本是16元/张,共120张。 共计销售金额为9744元。  

  经查,你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奶皮子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脂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加工厂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皮子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编号:NMG-J22090947),证明抽样检验乌审旗民心奶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奶皮子不合格的事实。 

  2.2022年11月18日《现场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向你食品加工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3.2022年11月1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调查你食品加工厂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调查不合格奶皮子生产销售情况、生产时间、生产数量、销售价格、已销售量、销售金额的事实。 

  4.《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食品加工厂收到我局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存在及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销货凭证1份证明乌审旗民心奶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奶皮子销售事实。

  2022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萨如拉、沙海霞向你食品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乌市监不处告字〔2022〕166号)执法文书1份 ,你食品加工厂法人阿拉腾陶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你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奶皮子,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脂肪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你食品加工厂已构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皮子违法行为。

  鉴于你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奶皮子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监督抽检的奶皮子为脂肪不合格,违法行为轻微,遵循《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合法、公平、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做好原材料进厂检验工作。

  3.生产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4.做好出厂检验工作。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810030122000000000710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