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处字〔2023〕79号
当事人:乌审旗农家菜园副食超市(王生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26MA0N3DLR49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政府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生军
身份证件号码: ******************
2023年3月30日,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你超市销售的结球甘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超市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附带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31038),告知抽检的结球甘蓝不合格事实,你超市负责人王生军表示认可检验结果。
2023年5月17日,我局决定对你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结球甘蓝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李萍、毕力格调查此案。
2023年5月23日,办案人员依法对你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结球甘蓝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抽检不合格该批次结球甘蓝是2023年3月28日从乌审旗李峰果蔬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33斤,购进价格为0.9元/斤,现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1.2元/斤,货值金额共39.6元,利润共9.6元。
经查,你超市销售的结球甘蓝经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超市负责人王生军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结球甘蓝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No:SP2023103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抽样检验该超市销售的结球甘蓝不合格的事实。
2. 2023年5月8日《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向该超市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3.2023年5月2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调查该超市的违法事实,该超市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合格结球甘蓝购进渠道、购进时间、购进量、销售价格、已销售量、货值的事实。
4. 《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超市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事实。
5.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存在及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6.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超市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7. 当事人提供的销(进)货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结球甘蓝进购价格的事实。
8. 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公告截图证明1份及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称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结球甘蓝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超市销售的结球甘蓝经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你超市认可检验结果,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你超市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鉴于你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该批次结球甘蓝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是主观故意行为,且从正规渠道购进抽检不合格结球甘蓝,能够提供进货来源,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你超市免予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我局将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你店免于处罚,你店应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购进时认真做好进货查验工作,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