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处罚字〔2020〕37号
当事人: 乌审旗新康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人民银行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武成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郭伊峰 执法证号: 150626000345
执法人员: 乌云斯庆 执法证号: 150626000217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医院柜子里摆放的由亚能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C201801002、有效期至2020/01/0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粤械注准20172660585的宫颈脱落细胞采集器;妇科柜子里摆放的由杭州迪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
18111901、有效期至20191118产品备案号为浙杭械备20140019的细胞保存液,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单位)乌审旗新康中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物品清单》、门诊收费明细查询图片、过期医疗器械图片、许昌凯尔康医疗器械商贸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滑县华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本局责令对你(单位)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细胞保存液和宫颈脱落细胞采集器;2、处以3000(叁仟)元的罚款;3、处以违法所得2520(贰仟伍佰贰拾)元;3、罚没款合计5520(伍仟伍佰贰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 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