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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06日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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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规范健康证明的提醒告诫书

  

  图片嘎鲁图镇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规范全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管理,提升食品经营单位自律意识,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现对全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提醒告诫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镇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超市、食品批零商店、社会餐饮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幼儿园食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等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方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严格自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确定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做到一人一证、公示健康证明,坚决杜绝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问题。

  四、嘎鲁图市场监督管理所将常态化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健康证明专项、突击等各类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同时,呼吁社会各界群众参与监督,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电话进行监督举报。健康证明办理地址:乌审旗人民医院,咨询电话0477-3109968,乌审旗综合蒙医医院,咨询电话18947375737/15647732643。

 

  嘎鲁图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