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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26日

16:30

来源:

乌审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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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法院关于诚信建设典型案例(三)

  诚信建设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要求。

  乌审旗人民法院以此为遵循,不断探索,拒绝失信行为,以一桩桩案件的公正审判,一次次执行的扎实推进,大力弘扬言而有信、有约必践的契约精神,为诚信乌审建设筑牢法治基石,本院特选取12个助推诚信建设典型案例,倡导群众树立“诚实、厚德、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九:关于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同受害人杨某某约定以87000元的价格购买杨某某一辆号牌为蒙KXXXXX本田CRV越野车,被告人王某伪造了虚假转账截图提供给杨某某,将该车辆骗取。后王某将该车辆以5万元价格出售,售车款用于偿还债及个人开销。5月19日,被告人王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了受害人王某飞一辆号牌为陕KXXXXX别克GL8商务车,后王某将该车辆以8500元价格出售,售车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开销。综上,被告人王某实施合同诈骗2起,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乌审旗人民法院审理后,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典型意义】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守信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如订立合同时应本着讲诚实,守信用的理念商洽,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订立合同作为追求非法利益的手段,虚构事实骗取钱款,是严重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和他人都造成损害的反面案例,不仅让自己锒铛入狱,也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产生诚实信任和信用危机。有效遏制同类犯罪,对交易主体起到教育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构筑社会诚实信用体系。

 

  案例十:关于拘留周某平主动履行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626民特19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周某平向申请人偿还25000元,后因周某平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乌审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但均以没钱为由推诿。2023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发现了周某平的行踪并及时告知了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出动对周某平进行了拘传,拘传到庭后,执行法官向其阐释了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但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后决定对其予以拘留,并告知其家属。在办理拘留体检手续时,家属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经执行法官释法教育后,被执行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改,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也事关民生大事。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拘留后被执行人家属及时履行了还款义务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今后,乌审旗人民法院将继续用足惩戒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兑付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一:关于李某军执行悬赏公告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30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军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乌审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于2016年9月27日终本。2023年7月26日,申请人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于当日将悬赏公告在乌审旗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当晚,被执行人即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于7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乌审旗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将悬赏公告撤销。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执行信息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执行案件依托大数据平台可以及时有效的发现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但对于多年未结的“两终案件”的财产及人员的查询手段有限,但执行悬赏公告制度的适用,引入社会力量,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执行局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可供执行财产发现难的问题。本案中的被执行人迫于悬赏公告的压力,主动前来协商解决了本案。

 

  案例十二:关于张某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6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626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成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偿还张某忠借款125000元及利息。后因被告张某成未履行民事判决,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成名下一处房屋进行网上拍卖,后裁定将房产过户给申请人张某忠,并张贴了领取租房费及腾房公告,但被执行人张某成拒绝领取租房费及腾退房屋,致使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无法执行。被告人张某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乌审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是一起实践中十分常见的拒执类型案件,被执行人张某成拒不领取租房费及腾退房屋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中张某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乌审旗人民法院通过公检法三家联动联惩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不断强化了对失信行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推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也为其他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惩治了此类有能力但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