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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26日

16:27

来源:

乌审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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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法院关于诚信建设典型案例(二)

  诚信建设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要求。

  乌审旗人民法院以此为遵循,不断探索,拒绝失信行为,以一桩桩案件的公正审判,一次次执行的扎实推进,大力弘扬言而有信、有约必践的契约精神,为诚信乌审建设筑牢法治基石,本院特选取12个助推诚信建设典型案例,倡导群众树立“诚实、厚德、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五:关于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09月08日17时30分,被告燕某某驾驶老年代步车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与邱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认定,燕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邱某某无责任。因燕某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邱某某的车辆损失应当全部由燕某某自行承担。然而邱某某的车辆维修完毕后,燕某某却拒绝支付全部维修费,只赔偿部分维修费。经审理认定,邱某某车辆维修项目与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相符,价格合理,遂判决被告燕某某支付全部维修费。宣判后,被告燕某某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了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一个人的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质,关系着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讲诚信者,遍行天下,失信者则寸步难行。

 

  案例六:关于周某等3人与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09日13时47分许,乔某(已故)驾驶蒙Kx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乌审旗苏力德苏木沿C0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km+300m处时,与沿该路相对方向行驶的贺某驾驶的无号牌龙工牌轮式装载机械车发生碰撞,造成乔某当场死亡、贺某和蒙Kxxxxx号车乘车人李某受伤,路面、路基、网围栏受损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本次事故中乔某承担主要责任,贺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本案被告贺某驾驶的无号牌龙工牌轮式装载机械车属于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该车辆实际所有人系被告贺某,其作为投保义务人,依法应当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人民法院收案后,委派给政协委员调解员郭科进行调解,政协委员迅速于次日约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的诉请中的赔偿数额进行了详细的计算分析。政协委员郭科通过换位思考法,让被告贺某设身处地的站在死者乔某家属的立场上体验和思考问题。三原告,一位是新婚仅仅半年,痛失爱人的妻子、两位是中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父母,人生悲痛达到了最低谷。最终被告贺某体察对方的感受和态度,形成与对方在情感上的共鸣,三原告也体谅到被告贺某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就此解开,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贺某赔偿三原告437340.6元。被告贺某在父母积极筹措资金下,当日支付16万元,剩余款项分期给付。

  【典型意义】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贺某在面对赔偿责任时,表现出了积极主动的态度,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并提出了合理的赔偿方案。他的诚信行为不仅为解决纠纷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也展现了他对法律和道德的尊重。同时,政协委员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进行了调解,促进了双方的和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性。该案突出了诚信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性,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提醒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七:关于杨某某诉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9日,杨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协议,约定杨某某将其所有的排子湾村移民区住宅房以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某,双方按约定交付房屋并支付了价款。后杨某某以王某某不是排字湾村的集体组织成员无权获得宅基地以及杨某某认为自己无权处分集体土地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王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杨某某与王某某于2005年便签订的协议系交易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土地,与其形成了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排子湾村村民委员在已知杨某某转让案涉房屋及水浇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至今未表态,可以认定村委会对此事未持反对态度。在杨某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然在当地具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情况下,双方亦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现状、履行相关协议。人民法院遂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诚以养德,信以立身。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社会良性运转的基石。合同无效的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在本案中,原告在签订了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的情况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不顾的恶意行为。因此,法官审理该类案件应提高警觉,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质化解纠纷,防范不诚信诉讼行为。

 

  案例八:关于哈某、吉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哈某挂靠“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了乌审旗北部森林景观带三标段工程,工程结束后,乌审旗园林绿化局下欠哈某30000元的保证金和138300元的工程款,共计168300元。2010年“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注销后,乌审旗园林绿化局以被告人哈某没有对公账户为由,一直不给支付该笔工程款。2019年5月份,被告人哈某向吉某某提出,吉某某以哈某欠其170000元的苗木款为由,哈某将在乌审旗园林绿化局的168300元的债权转让给吉某某,吉某某再将乌审旗园林绿化局和哈某起诉至法院。被告人吉某某同意后哈某向吉某某索要了其身份证办理了起诉手续。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本案开庭审理时吉某某按照哈某给其所说的内容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哈某、吉某某一起去法院领取了判决书,至今乌审旗园林绿化局未履行该判决书的内容。另查明,2019年8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哈某主动来到乌审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向办案民警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吉某某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接到乌审旗公安局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哈某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经过庭审本院判决被告人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吉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的债权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文书。此类行为往往以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的形式出现,且多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隐蔽性强、甄别难度大。司法机关要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甄别能力。虚假诉讼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而且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