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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1639 分  类:综合;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1日 名  称:转发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  号:乌医保发〔2024〕30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现将《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

转发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1   分享: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现将《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26)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缴费标准和集中参保期

2025年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400元。

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15日为集中参保期,收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应在集中参保期缴费,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后,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集中缴费期截止后,动态调整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一级和二级残疾人、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按照集中缴费期个人缴费标准参保,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含死亡新生儿)自出生之日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当年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不设立等待期。其他参保人员集中缴费期截止后,按照集中缴费期个人缴费标准参保,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二、有关人群缴费参保

1.具有本旗户籍的特困人员、孤儿、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含动态调整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区政府全额资助。

2.具有本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含动态调整人员),实行“先缴后补”缴费模式,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350元进行资助。

3.按照《关于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4〕70号)和《鄂尔多斯市“一件事一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全流程网上办理的通知》(鄂政务发〔2022〕7号)要求,全面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

4.参保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资助参保。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负责代缴人群身份确认及资助参保费用的落实工作。涉及资助参保对象人员身份动态调整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报医保部门并落实资助参保费用。

三、组织实施

1.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缴费参保宣传动员,集中缴费期开始前,组织召开参保动员协调会,按照“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的原则,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确保以常住人口为基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征缴金额在上年基础上不降低。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和市医疗保障局。

2.旗医保局牵头组建全民参保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和信息互通,精准摸排本旗区常住人口参保情况,加强组织动员,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掌握全民参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资助参保等情况,推动全民参保工作做细做实。

3.税务部门按职责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托金三社保费征缴系统开通多种缴费渠道,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保障参保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蒙速办、税务手机APP、电子税务局WEB 端等“线上”缴费,通过税务实体大厅、合作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柜台、建设银行裕农通、代收单位客户端、社区(村组)云POS 刷卡缴费终端等“线下”缴费。

4.旗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常住人口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不设置参保户籍限制。从源头控制和治理重复参保,提高参保覆盖率。

 

附件:《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26)

 

 

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              乌审旗财政局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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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附件:鄂医保发〔2024〕26号【联合】转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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