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卫生健康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和旗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或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卫生健康被监督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依法依纪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相关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牵头,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再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进行补充。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单位名录库,并在相关网站公开,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单位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抽查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原则上每年一次,抽查比例根据当年工作情况合理确定,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针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检查程序具体包括:
(一)现场检查准备: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二)现场检查职权: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
配方和必需的财务账目及其他书面文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三)现场检查内容:根据检查对象和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场检查相关的内容。
(四)现场检查要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现场检查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开展抽查工作时,从抽取检查人员、被抽查单位到检查结束的各个环节以及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均纳入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备案。检查人员及被抽查单位一旦被随机抽取,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并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市卫生健康委。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依法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卫生健康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及检查人员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