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煤矿山企业: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现将《非煤矿山专家会诊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旗应急管理
2022年8月15日
非煤矿山专家会诊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中央、自治区、市、旗领导的指示精神和近期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要求,依据《鄂尔多斯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发〔2022〕13号)《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严格执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的通知》(鄂应急发〔2022〕57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执法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检查时间
2022年8月16日至9月16日。
三、检查对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气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气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
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苏里格气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苏里格项目经理部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苏里格分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苏里格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苏里格南作业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苏里格气田开发分公司
四、检查形式
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约谈了解等方式。
五、检查组组成人员
组 长:宁振鹏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斯庆图 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特门格西 旗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成 员:康志统 旗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股长
张 弛 旗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
张生杰 旗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非煤矿山中队长
王泓儒 旗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副股长
刘浩天 旗应急管理执法大队非煤矿山副中队长
卜崇禧 旗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非煤矿山中队监察员
那仁满都呼 旗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非煤矿山中队监察员
专家组: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六、检查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乌审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重点检查内容
(一)非煤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四化”建设推进情况。
(二)汛期期间领导带班值班、物资储备等情况。
(三)疫情防控情况。
(四)对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检查
八、检查流程
(一)首次会议
1.检查组副组长介绍此次执法检查目的、执法方式、人员分工、重点检查内容,检查组组长作工作要求讲话。
2.企业负责人介绍参与人员、企业基本情况并对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简要汇报;安排此次检查总负责人及陪检人员分工;企业履行入厂安全教育后,开始检查工作。
(二)执法检查
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收集取证、谈话询问;对检查出的现场问题要及时进行物证留存或拍摄相关影像资料;对存在问题的现场资料,要采集复印并要求现场提供资料人员确认;做好询问笔录并留存有关资料;所有物证留存资料需经企业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集体讨论
召开检查组意见交流讨论会,对检查意见进行讨论并汇总。讨论时,检查人员要简要说明检查的内容、场所、装置、询问人员姓名、职务等;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处罚的,要提供相关的违法和处罚依据;准备末次会议材料,拟定相关执法文书。
(四)末次会议
1.执法检查组副组长介绍此次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2.检查组就检查情况同企业交流意见。
3.执法人员向企业负责人现场下达整改指令、处罚告知等文书。
4.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总结讲话。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法处罚。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态度,认真排查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要根据专家意见,下达执法文书,限定整改时间和内容,并跟踪督查。
(二)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切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做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针对此次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三)扎实开展工作,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持原则,敢于“亮剑”,善于“亮剑”。同时,要遵守检查企业疫情防控要求,并做好个人防疫工作。
附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
乌审旗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印发
附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
表1:行政许可类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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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无证照; 检查证照。 |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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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 查验证照有效期。 |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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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 查验采矿许可证。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 |
3)采矿许可证失效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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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变更; 对比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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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真实合法;查验证照。 |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
5)非法取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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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机构成立文件;查阅文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 |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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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任命文件;查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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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
人员任命文件;查阅文件。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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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记录文件;查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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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合格证明文件; 查阅文件。 |
表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投入类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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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 |
责任制制度文件; 查阅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第二款。 |
1)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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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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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 |
规章制度文件; 作业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查验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 |
1)未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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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文件; 查阅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 |
2)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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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记录与凭证; 查验资料。 |
【规范性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
1)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资金投入。 |
表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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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培训 |
安全培训记录;查阅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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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情况;抽查询问相关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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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培训 |
新上岗人员培训记录; 再培训记录; 抽查记录。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
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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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岗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情况; 询问相关人员。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 |
3)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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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工资及培训费用凭证; 查验资料。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 |
4)生产经营单位未承担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及费用。 |
||
资金支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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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考核合格证书或证明; 查验合格证书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或合格证书过期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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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记录; 查验考核记录。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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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及再培训记录; 抽查记录。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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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抽查档案资料。 培训记录;考核记录;持证情况;查阅记录并查验证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1)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作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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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记录及再培训记录; 抽查记录。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 |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长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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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验证件。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3)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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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档案和资金保障 |
培训记录;培训档案; 年度工作计划; 安全培训投入情况;抽查档案记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
表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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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制度文件(排查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使用、责任制等制度); 查阅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 |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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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隐患排查 |
排查治理方案; 查阅资料。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 |
1)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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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台账及后续完成情况查阅资料。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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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记录及情况;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6)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监管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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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记录; 事故隐患通报和公示材料; 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7)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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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记录及情况;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
8)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表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类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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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援及演练 |
应急预案(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演练记录及方案资料; 查阅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1)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定期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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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应急资料调查记录及报告; 查阅资料。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令,88号令修订)第十条。 |
2)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
1.应急救援及演练 |
事故风险及应急防范措施等公示及通报材料; 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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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评审纪要等材料; 查阅资料。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
||
应急预案备案材料; 查阅资料。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5)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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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援及演练 |
应急预案评估记录及报告; 查阅资料。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
6)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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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变更材料; 重新备案材料; 查阅资料。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 |
7)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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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护队或救护协议 |
救护队成立文件及花名册; 查阅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标准】《矿山救护规程》4.4。 |
1)未设立矿山救护队或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且未签订救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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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协议;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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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 |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储放地现场检查结合现场人员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矿山救护规程》7。 |
1)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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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 储放地现场检查比对。 |
表7: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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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单位资质 |
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查阅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1)承包单位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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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在注册地以外的承包单位的上报文件等; 查阅资料。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七条。 |
2)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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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件; 查阅文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协议内容参见【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 |
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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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包工程内容 |
分包工程合同;查阅资料。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 |
1)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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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内容;对比查验合同内容及现场抽查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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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管理 |
对承包单位的检查记录、整改通知等;定期考核记录表等资料;查阅资料。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四条。 |
1)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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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 |
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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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资料;与外包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等资料;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三条。 |
3)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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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管理 |
承担单位负责人资质及相关情况;查验文件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4)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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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安全费用使用凭证;查验资料。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二条。 |
5)承包单位挪用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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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隐患排查相关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落实情况;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
6)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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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管理 |
承包单位培训记录及考核结果记录等文件; 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
7)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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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分包合同; 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
8)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表8:现场作业管理类:现场作业管理类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检查结果 |
|
1.劳动防护配备及使用 |
劳动防护用品入库清单及发放记录;合格证及标志证书等;查阅资料及查验证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1)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标或行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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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佩戴情况;现场抽查询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1)现场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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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 |
设备设施目录;查阅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具体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参见【规范性文件】《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及《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
1)使用应当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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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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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业安全防护的安全警示; 现场查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矿山安全标志》。 |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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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查阅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9:设备设施类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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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情况。 |
查资料、查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未定期校验、检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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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用管道在线检验情况。 |
每年至少1次(也称为年度检查)。检测完成后应出具在线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结论。查台账、报告 |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 |
未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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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力管道介质腐蚀情况。 |
腐蚀速率不得超出允许值(均匀腐蚀速率不大于0.3mm/年)。查记录 |
《高硫原油加工装置设备和管道设计选材导 则》(SH/T 3096-2012) |
腐蚀情况超过容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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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情况。 |
查资料、查现场 |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B4.2(4)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7.2.3.1.3.1 |
未定期校验。 |
表10:电气仪表类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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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情况。 |
查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未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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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炸危险场所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情况。 |
查爆炸危险区域图/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未按照标准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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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送电过程中作业票填写情况。 |
1.需要高压设备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2.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不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3.带电作业填用电气带电作业工作票; 4.事故紧急抢修工作使用紧急抢修单或工作票。查现场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5.2.1 ~5.2.4条 |
未如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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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设备上安全警示标志挂牌情况。 |
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工作中所使用的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满足要求。查现场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6.1.1 ~6.1.3条 |
未按要求悬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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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情况。 |
查管理制度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
未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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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台账及开展仪表巡检记录情况。 |
查台账、巡检记录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
未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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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情况。 |
查评估报告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四、十四条 |
未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