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供热政策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供热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透明度,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范围
供热政策信息公开范围包括:供热发展规划、供热政策、供热项目审批、供热企业经营许可、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供热服务标准、供热价格管理、供热能源利用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方式
供热政策信息公开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政府网站:在人民政府和供热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设立供热政策信息公开专栏,定期发布供热相关信息。
(二)新闻媒体:通过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供热政策信息。
(三)公共查阅点:在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场所设立供热政策信息查阅点,供公众免费查阅。
(四)其他方式: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公众意见征集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对供热政策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信息公开时限
供热政策信息公开时限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确定,一般为:
(一)供热发展规划和政策: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供热项目审批和设施建设改造: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和供热服务标准:自颁发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供热价格管理和能源利用:定期公开,如有调整,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其他供热相关信息:根据信息内容和实际情况,及时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供热管理部门提出供热政策信息公开申请,供热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 信息公开责任人
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供热政策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供热政策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七条 监督和考核
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供热政策信息公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建立健全供热政策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供热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透明度,促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供热政策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