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财政所、各二级单位、各股室:
现将《乌审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
乌审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等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旗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以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对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进行处理,及时纠正违规支付行为,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各苏木镇、各预算单位。
第四条 旗财政局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旗财政局与各苏木镇、预算单位、代理旗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旗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旗财政局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主要职责:
1.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信息实施实时监控;
3.将监控系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供给旗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监督检查局;
4.管理和维护动态监控系统。
(二)旗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的主要职责:
1.对监控系统所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有重大问题须开展专项检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
2.督促、跟踪违规问题的整改纠正工作,对整改结果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监督主管部门。
(三)旗财政监督检查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相关业务科室提交的重大问题线索,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2.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支付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有案件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六条 苏木镇、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性资 金;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严禁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
(二)对核查后确认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旗财政局;
第七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与旗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二)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旗财政局报告。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八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旗级预算单位(苏木镇除外)申请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财政资金不得做财政授权支付,工资、个人补贴类财政资金不得做财政授权支付。
(二)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资金;
(三)是否按照规定向个人账户划款;
(四)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四章 监控方式
第九条 采取实时监控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控管理方式。
第十条 违反相关监控规则的,作为疑点,相应开展核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通过电话、系统跟踪、专项检查方式等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疑点问题;对于上述方式仍不能核实情况的问题,通过实地查阅账目、资料等方式实施调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核查过程中,确认预算单位存在违规支付行为的,旗财政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