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对丧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救助兜底保障未覆盖“清零达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点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使共基本生活有保障、病有所医、残有所助”、“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旗委、旗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巩固完善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性扶贫政策精准落实,充分保障因病、因残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推动全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丧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救助兜底保障未覆盖“清零达标”专项行动,全面摸底排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分类精准救助,实现“两个确保”确保将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将符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实现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兜的准、兜的实、兜的住、兜的牢。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兜住底线。着眼于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困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既不降低标准,也不拉高预期,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兜底保障机制。
(二)坚持精准救助、应救尽救。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将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坚持动态管理、应退尽退。对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提供过渡保障期,根据实际情况对脱贫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继续实施低保渐退帮扶救助,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可持续。
四、工作内容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保障未落实到位清零。
一是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方法。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15〕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6〕172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补充通知》(鄂民发〔2018]168号)落实重点保障和单人户保障政策,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通过降低患重病、重度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学生的劳动力系数以及家庭照护人员的收入计算标准,将符合整户纳入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整户纳入条件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全面开展排查工作,组织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保障情况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依申请未纳入低保保障情况。对申请农村牧区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审核审批,及时告知,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能够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三是定期开展复查工作,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脱贫攻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按季度研判分析本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情况,将新增因病、因残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四是加强核对机制建设。要定期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特困人员数据核查比对工作,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公安、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数据项信息进行核对,并跟踪核查结果,动态更新完善信息合账,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五是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渐退期”制度。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12-24个月的“渐退期”,对于“渐退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给予低保保障,确保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稳定可持续。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未落实到位覆盖清零。
一是贯彻落实《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发〔2018〕73号),强化对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确保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和照料护理服务。二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排查,依申请及时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条件纳入特困人员教助供养,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三是定期对特困人员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3月1日-4月15日);对各苏木镇兜底脱贫情况进行摸排,明确目标任务,找准短板、弱项,重点排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中政策是否宣传落实到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否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已脱贫建档立贫困人口退出低保是否享受渐退政策并有序稳定退出、动态管理是否到位等问题。对排查中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建立清零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按照立行立改、即知即改要求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坚决做到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工作做细做实,纵到底,横到边确保“清零达标”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巩固提高阶段(4月16日-10月15日):旗民政局将定期不定期督促对少数未完成工作的地区合力攻坚,对已完成的巩固提升,杜绝苏木乡镇走过场。针对此次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认真抓好整改深化工作。政策设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调整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和存在作风问题的,抓紧整改落。
(三)评估总结阶段(10月16日-12月31日):旗民政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专项检查,认真总结行动中的创新做法和先进典型,在全旗范围内宣传和推广,确保全面达到脱贫攻坚任务指标。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民政局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具体措施,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加强数据核对。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拓展旗本级核对数据横向对接资源,构建民政与多部门之间数据联通的共享机制,提升数据共享时效性。在旗层面实现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口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时监测
(三)加强舆论宣传,对纳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渐退期的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到户到人,让享受救助政策的贫困人口充分知晓各项救助兜底政策措施,有效提升贫困人口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知晓度和满意度.同时,深入挖掘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通过正面宣传报道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合理助推脱贫攻坚。
(四)加强部门协调。完善与旗扶贫办、卫健委、医保局、
残联等部门沟通协调合作,建立完菩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因病、因残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关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就业产业扶持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核对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相关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人口变动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类纳入保障范围。
(五)严格监督管理。要把作风建设贯穿到脱贫攻坚行动全过程,坚决消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行动有力、作风扎实、管理规范,紧盯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严格管理和监督,强化纪律要求,提升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