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审旗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清理整治工作任务。
联 系 人:哈斯额尔德尼 联系电话:0477-7210522
电子邮箱:779570939@qq.com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来,我旗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地名普查办部署要求,清理了一大批不规范地名,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部分“大、洋、怪、重”及少数民族地名译写不准、走音失真、含义不健康、用字用词不当等不规范地名,割断了地名文脉,损害了民族文化,妨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部署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持续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不断净化地名环境,延续地名文脉,传承民族文化,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任务是: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组织专家对全市蒙古语地名进行筛查论证,对其蒙古文字书写不准确、不规范的,对汉译名音译不准、用字不当(使用多音字、生僻字等)、易生歧义、含义不健康的,对蒙古语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不规范等现象,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严格进行清理规范。
(二)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有不规范的蒙古文字书写、汉字书写、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的蒙古文、汉文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蒙古文、汉文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三)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正确使用蒙古文字书写、汉字书写、拼音字母拼写。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二、工作原则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审慎稳妥、依法实施。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严格遵照认定标准,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合理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对于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改,防止乱改老地名,确保地名总体稳定。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依规推进,避免因地名命名更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动员、广泛宣传,争取相关利益主体和当地居民的理解支持。妥善做好所涉证照信息变更,尽量降低因地名更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体现特色、传承文脉。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要符合地名命名更名基本原则,体现历史、地理、人文特征、地方和民族特色。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养分,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多起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民群众美好向往与期盼、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新地名、好地名,树立鲜明价值导向,彰显时代精神。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按照“整治存量、遏制增量”的要求,在做好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的同时,着力解决地名管理中存在的机制或制度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有效遏制产生和使用新的不规范地名。
三、方法措施和任务分工
各地要准确把握清理整治对象范围和方法步骤,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一)明确清理整治对象和重点。清理整治对象主要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地名命名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规范地名。主要包括:地名含义、类型或规模方面刻意夸大,专名或通名远远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大”地名;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洋”地名;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怪”地名;一定区域范围内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的“重”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见附件)。同时,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擅自命名以及译写不标准、不规范、用字用词不准确的蒙古语地名进行清理规范。要把社会影响恶劣、各方反映集中的城镇新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中的“洋”地名和不规范蒙古语地名作为重点,坚决予以清理整治。《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原则上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
(二)合理确定清理整治清单。一是细化认定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大、洋、怪、重”及不规范蒙古语地名的认定原则和标准,为清理整治活动提供标准支撑。二是全面摸底排查。要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通过社会征集、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本地区不规范地名数量、分布等底数详情,详细掌握其在公共标志、户外广告标牌、相关证照上的使用情况。三是形成清理整治清单。要结合摸底排查情况,采取部门会商、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方式,对拟清理的不规范地名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最终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标准化处理不规范地名。对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不规范地名,要根据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与程序及时审批或备案;对于逾期不配合整改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专家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情况,引导人民群众接受和使用标准地名。
(四)有序清理使用环节的不规范地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情况,及时清理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或企业及时更改网络电子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监督出版单位在新版公开出版地图中使用标准地名。对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前提下,采取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
(五)大力加强标准地名公共服务。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依托地名普查数据库,构建完善部门间地名信息共享机制,方便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邮政快递业务、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图编制等工作中及时获取标准地名信息。地方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准地名审核发布力度,加紧探索“互联网+地名”等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标准地名信息服务,引导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压缩不规范地名滋生蔓延空间。
(六)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机制。要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为契机,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和制度规范,明晰责任主体,加强地名规划,加大对居民区、建筑物、道路、街巷、台、站、港、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把关,完善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
四、时间安排
清理整治活动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2019年4月初完成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的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等基础工作;2019年5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并确定拟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清单;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相关公共标志牌及户外广告标牌、地图领域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持续推进相关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变更及建章立制等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在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增强地域认同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予以部署落实。要争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建立统一的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队伍,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问责,确保清理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清理整治工作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细化认定标准、制定命名更名方案等方面的作用,保证清理整治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要强化经费保障,不得向群众收取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而产生的相关证照信息变更费用。
(二)明确责任分工,凝聚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促检查等工作;各级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的业务职责,同步做好本领域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和相关信息更新维护,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同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建立每月联席会议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工作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政策,深入宣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重要意义、清理重点,密切关注舆情动向,制定與情应对方案,营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1、乌审旗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2、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列入
3、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蒙古语地名举例认定原则
附件1:乌审旗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办公室
主 任:朝鲁巴特尔 乌审旗民政局局长
副主任:那顺朝格图 乌审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王军 乌审旗公安局副局长
马健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志强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折钧 乌审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田光荣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哈斯额尔德尼 乌审旗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工作人员
达布拉干 乌审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干事
孙建忠 乌审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樊东升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地籍股股长
万红梅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
沙仁布鲁日 乌审旗交通运输局干事
杜成艳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干事
联络员:哈斯额尔德尼 乌审旗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工作人员
乌洞托雅 乌审旗民族事务委员会科员
白建荣 乌审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佘丽霞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规划勘测设计室
副主任
万红梅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
苏日古格 乌审旗交通运输局干事
杜成艳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员
二、主要职责
乌审旗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专项工作办公室设在乌审旗民政局,具体负责乌审旗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调度;负责全旗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办公室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工作流程设计和清理中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各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及不规范地名相关信息变更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民政部门:负责对路、街、巷和民政部门分管的楼门牌中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整治。
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少数民族特别是蒙古语地名用词用字不当、翻译走音失真、含义不健康、存在歧视性等现象的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公安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管辖的楼门牌中不规范地名的清
理整治。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清理整治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或企业及时更改网络电子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监督出版单位在新版公开出版地图中使用标准地名。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不动产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交通部门:负责对公路交通标志等公共交通标志牌等标注不规范的地名信息进行整治或变更。
住建部门:负责居民小区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附件2:
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序号 |
类型 |
认定原则和标准 |
案例 |
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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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地 名 |
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词语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宇宙城”、“盛世中央”、、“龙御天下”、“天下城”等 |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世界、环球、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全国、万国”等词语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名为“金科世界城”、“欧洲花园”、“澳洲阳光小区”、“万国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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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些不是特区的地区随意使用“特区”一词命名居民区或建筑物,以求表达与众不同之意,让人产生歧义。如:首府观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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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名层级混乱,刻意夸大地理实体功能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些规模、体量较小且空间狭窄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称之为“广场”,给公众造成误导。如:中央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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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洋”地 名 |
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 |
含有外国人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历史上已经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除外) |
如:“林肯公寓”、“马可波罗大厦”、“哥伦布广场”等。 (“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斯大林公园”等不属于此范围) |
1.《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3.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九条(五)除纪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以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 |
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 |
含有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
如:“曼哈顿社区”、“威尼斯花园”、“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区、维多利国际商城”等。(“西安凯旋门”等不属于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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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
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 |
如:某居民区名为“MOMOPARK”、“Ccmall”、“ Villa小区”等,群众不知如何称呼,也难以理解名称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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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
如:“帕提欧公馆”(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香榭丽舍小区”(香榭丽舍是Champs - Elysées的汉字译写形式)等。( “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等不属于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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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怪”地 名 |
用字不规范的地名 |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九号公馆”等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语文字。 3.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九条(四)地名用字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规范、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和易产生歧义的字。 同 上 |
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加1大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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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名中使用“·”、“-”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M-3小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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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 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 |
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岛”、“蔚澜香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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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公元99”,易使人理解为是公元99年;“果岭100号院”易使人理解为该小区建在高尔夫球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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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有特定含义且广为熟知的外文缩写词除外) |
如:某居民区名为“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难以理解。(含有APEC、CBD、IT等缩写词的地名不属于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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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不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的地名 |
如:“黄泉路”、“土八路”、“哑巴路”、“杀人湾”、“癞疙宝大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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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
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
如:未经批准,“皇庭御景”、“皇家府邸”、“铂金御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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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 地 名 |
一个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道路、街巷名称重名或同音 |
如:某城市内多处存在“建设路”、“人民路”、“公园路”、“解放路”等重名道路现象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三)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五)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3.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 第九条(一)一个旗县(市、区)内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苏木乡镇内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等名称,不得重名。 |
附件3
须清理整治的不规范蒙古地名举例
拟名称 |
问 题 |
举 例 |
认定原则 |
资料依据 |
蒙 古 语 地 名 的 蒙 古 文 书 写 |
不正确 不规范 |
例1:镇名“阿勒腾席热”的蒙古文书作“”,书面语读作“Altan Xiregetu”(见2005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的《蒙汉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名手》 第141页,以下简称“手册”)。 |
不正确。应当按照地名“名从主人”的原则,尊重当地一贯的写法,写作“ ”,书面语读作“Altan Xirege”意为“金桌子”。 |
1986年版出版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志·伊克昭盟分册》、2008年出版的内蒙古文版《内蒙古自治区地图》等资料。 |
例2:“成吉思汗大街”的蒙古文书写作 “ ”,书面语读作“Qinggis Han Jegeli”(见《手册》第279页)。 |
不正确。应写作“ ”,书面语读作“Qinggis Hagan Yehe Jegeli ”。 ①“成吉思汗”是“可汗”、“大汗”故应当 写作 “ ”,书面语读作“Hagan”,而不能写作“ ”,书面语读作“Han”; ②蒙古文中缺“大街”的“大”字,即 “ᠶᠡᠭᠡ”,书面语读作“Yehe”。 |
蒙汉词典等。 |
拟名称 |
问 题 |
举 例 |
认定原则 |
资料依据 |
汉 译 名 |
音译不准 用字不当 |
例如: (1)它五它拉亥 (2)孔读浪沟 (3)而马洛贵 (4)喝以路素 |
(1)是“塔本陶勒盖”(Taban Tôlgôi)的谐音,原意为“五个头” (2)是“昆都伦(沟)”(Hondlon)的谐音,意为“横沟)” (3)是“阿木尔龙贵”(Amurlinggûi)的谐音,意为“安详的,安宁的” (4)是“浩雅日乌素”(Hôyôr Ûs)的谐音,意为“两股水”。 |
1985年至1990年间出版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志》12盟市分册及部分旗县地名志和地图。 |
使用多音字、生僻字等 |
例如: (1)没世盖 (2)行盖 |
“没”字读:méi、mò,经查,“没世盖”是“毛希盖”的谐音,意为“歪的、歪斜的”。 “行”字读:hang、heng、xing,经查,“行盖”即“杭盖”,意为“水草肥沃的山梁”。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常用字可参考1982年制定的《蒙古语地名译音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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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生歧义 |
例如: (1)村名“黑沙土” (2)丘陵名“好脑包” |
易“望文生义”地解释为: (1)“黑色沙土(村)”; (2)“好敖包”,实则为“浩勒包”的音译,意为“连接”。 |
1985年至1990年间出版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志》12盟市分册及部分旗县地名志和地图。 |
拟名称 |
问 题 |
举 例 |
认定原则 |
资料依据 |
汉 译 名 |
含义不健康 |
例如: (1)“猫狗兔” (2)“尔吉亥” (3)“花毛驴” |
(1)应改为“毛盖图”,意为“有蛇”。因用字不雅,有碍团结。 (2)“尔吉亥”之名,人们常常读成“Ojogo”,以至误解为“男性生殖器”之意,实为“Arjagai”一词的谐音,意为“不平整的”。后改为“阿吉亥”。 (3)应改为“花毛瑞”。意为“弯曲的山岗”, 因用字不雅,有碍团结。 |
按照地名“名从主人”的原则,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常用字可参考1982年制定的《蒙古语地名译音表》。 |
蒙古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 |
不规范 |
例如: 地名标志 (1)“查干淖尔”音译转写为“Qagaan Nûûr”。 (2)“呼和乌拉” 音译转写为“Hoh Ûûl”。 (3)地名标志上的汉译名,如“锡林呼都”,一名拼作“XI LIN HU DU GE”、“XI LIN HU DOU GE”。 |
(1)(2)的音译转写虽然正确,但不规范。因为在地名标志上音译转写蒙古语地名时,地名分段的,按词分写,一律大写,并不加注带有符号的“ô、û”。 上述(1)(2)的正确的音译转写是:“QAGAAN NUUR”、“HOH UUL”。 (3)这是在给蒙古语地名的汉译名进行注音,非音译转写,是不正确的,应当予以纠正。他违背了《少数民族地名汉语拼音字母译转写法》。其正确的音译转写为 “XILIN HUDDUG”。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文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 写。” 2014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规定:“地名的拼写,转写,应当遵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和《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 母音译转写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