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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087/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28日 名  称:乌审旗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文  号: 时 效 性: 内容概述:   为深入推进我旗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乌审旗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09-28   分享:    下载

为深入推进我旗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发〔2016〕16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实施,以全面提高农村牧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完善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农村牧区社区共建共享机制,推进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牧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形成乡土文化和现代文明融合发展的文化纽带,构建生态功能与生产生活功能协调发展的人居环境,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示范点。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完善自治。尊重农村牧区居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好农村牧区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合法经济利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党政主导、统筹谋划,落实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规划建设、政策引导、资源投入等职责,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和自治组织基础作用,调动社会各类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协同推进、均衡发展,将农村牧区社区建设与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紧密衔接,重视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牧区特点、保留乡村风貌,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优势互补、共同提高;

——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施策,加强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合理确定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效开展试点建设;

——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深化农村牧区基层组织依法治理,推进农村牧区社区治理法治化、规范化。
    (三)工作目标。2016年到2020年,探索推进城中村、城郊村、传统农村、中心村、牧区等5种类型的农村牧区社区试点工作。在全旗原有11个农村社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17年,全旗40%的嘎查村完成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2020年,全旗60%的嘎查村完成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规划工作。要按照聚居人口适度、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结合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基本公共服务规划,科学编制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规划。原则上以现行嘎查村(行政村)民委员会为基本单位,按照“一嘎查村一社区”的形式组织社区建设;规模较小的嘎查村、人口居住分散或生产生活方式相近的地方,可以按“多嘎查村一社区”的形式组织社区建设。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规划要将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与农村牧区社区自身特色有机结合,乡村建设规划或嘎查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规划、乡村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与统筹城乡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步考虑,提高社区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嘎查村生活、生产、生态等功能合理分区,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牵头单位:旗委组织部、旗民政局、城乡规划中心、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要坚持嘎查村党组织领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发动农村牧区居民广泛参与各类社会组织互动合作。保持原有嘎查村级组织架构和嘎查村民自治机制,不增加农村牧区基层管理层级。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嘎查村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巩固嘎查村“两委”(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成果,选好管好用好嘎查村“两委”带头人,增强嘎查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农村牧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行联系服务群众“365”工作法,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服务功能,整合党建资源、创新党建模式、夯实执政基础,带动农村牧区自治组织、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群众组织等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好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引领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领导核心作用,打造“北疆基层党建亮丽风景线”。依法确定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边界,不得将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移交给嘎查村民委员会承担,促进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牵头单位:旗委组织部,配合单位:旗民政局)

  (三)完善农村牧区社区居民民主自治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探索符合地区实际的嘎查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引导农村牧区社区居民增强规则意识,提高自我管理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嘎查村“两委”职责和嘎查村务决策程序,积极推广嘎查村民主管理“四权四制”“532”工作法、嘎查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等做法,完善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建设,健全嘎查村民对嘎查村务实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强化对嘎查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以嘎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嘎查村基层组织配套建设,健全农村牧区社区共青团、妇女、残疾人、红十字等群团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协会、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文体教育、和谐促进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动员群众、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旗委组织部、旗民政局,配合单位:旗环保局、旗农牧业局、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旗卫计局、团旗委、旗妇联、旗残联、旗红十字会)

  (四)广泛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协商。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围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中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反应强烈的实际困难和矛盾问题等开展协商。对涉及党和政府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农村牧区社区贯彻落实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村牧区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要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要提交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要重视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牧区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牧区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建立健全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嘎查村落实的事项,嘎查村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实施,公开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探索嘎查村民议事会、社区共建理事会、和谐促进会、嘎查村民决策听证等协商形式,注重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协商,逐步实现基层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牵头单位:旗委组织部、旗民政局,配合单位:团旗委、旗妇联)

  (五)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村牧区社区服务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嘎查村户籍居民参加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民主政治权利和享有农村牧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在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分担筹资筹劳、投资集体经济等方式,引导非户籍居民广泛参与民主决策。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采取会议表决、代表议事、远程咨询等决策方式,维护外出务工居民享受户籍所在地农村牧区社区服务的权利。健全农村牧区“三留守”(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人员关爱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学前教育和养老服务,采取志愿服务、公益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形式,培育青年志愿组织和妇女互助组织,发挥农村牧区幸福院、妇女互助组织、儿童之家等机构和组织的作用,采用呼叫终端、远程监控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农村牧区社区“三留守”人员动态信息库,不断提高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旗民政局,配合单位:旗经信局、旗公安局、旗卫计局、旗教育局、旗农牧业局、旗关工委、团旗委、旗妇联)

  (六)强化农村牧区社区建设人员支撑。坚持本土培养和对外选聘相结合,加强农村牧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依托现有嘎查村干部,结合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做好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到农村牧区工作和挂职锻炼、对口帮扶,提升农村牧区社区服务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及时吸纳农村牧区优秀人员入党,加大发展农村牧区青年党员工作力度。参照自治区嘎查村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嘎查村干部报酬待遇。加强嘎查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升推动农村牧区社区发展和服务农村牧区居民的能力。(牵头单位:旗委组织部,配合单位: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社局)

  (七)加强农村牧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数量、农牧民群众需求等因素,与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相衔接,整合利用嘎查村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推进农村牧区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与当地经济社会水平相协调、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站点为补充的农村牧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充分利用现有嘎查村办公(服务)用房以及闲置的礼堂、校舍、仓库等资源,改建、扩建或新建的嘎查村社区服务中心,避免闲置和浪费。城中村和城郊村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建设标准分别达到5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中心村、传统农村、牧区的办公和服务场所按照人口集中程度确定,总的标准不低于200平方米。对规模较小、人口分散的嘎查村,注重根据嘎查村区域半径和人口分布实际,采取社区服务站点、流动服务车、代办员等辅助社区服务方式,全旗争取按照办公和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力争到2020年,全旗60%以上的行政嘎查村建成农村牧区社区服务中心。嘎查村社区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设置嘎查村党组织办公室、嘎查村委会办公室、便民服务厅、综治警务室、协商议事厅、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文化科技综合教室(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活动室、道德讲堂、村民学校等,一室多用),其中办公面积不得超出总面积的30%,充分发挥其提供公共服务、参政议政、文体活动、公益事业、综合办公等基本功能。(牵头单位:旗委组织部,配合单位: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旗卫计局、旗体育局)

  (八)增强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功能。整合行政力量、志愿互助力量、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居民互助志愿服务、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市场化服务有机衔接,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牧区社区延伸,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苏木镇社区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要整合办事机构,积极推进全程代理和“一站式”服务;嘎查村社区服务中心要为群众提供基本、便捷的公益服务、便民服务和互助服务。在人口稀少、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按照群众需求开展流动式为民代理服务项目。做好农村牧区社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服务,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组织引导农村牧区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救急难”工作试点。搭建社区居民服务供求对接平台,建立农村牧区社区居民档案数据库和社区信息员制度,构建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联动的基本公共服务信息网络,提升农村牧区基层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旗人民政府,配合单位:旗档案局、旗经信局、旗民政局、旗人社局、旗扶贫办、旗残联)

(九)强化农村牧区社区文化认同。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草原文化、民族文化为基础,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农村牧区社区文化,丰富农村牧区居民文化生活。引导农村牧区社区挖掘实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探索农村牧区社区文化活动室(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与农村牧区自办文化大院、文化户共同发展的“院室合一”模式,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建立农村牧区社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服务功能,建设完善群众文体活动阵地,增强农村牧区文化惠民工程实效。引导城市文化机构、团体到农村社区拓展服务,帮助农村牧区社区建立专家学者、农牧业发展能人、社区服务专业人士工作室,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互通共融。深入开展和谐(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创新和发展乡贤文化,倡导崇尚科学、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扶贫济困、文明节俭的新风尚,形成健康向上、开放包容、创新进取的社会环境。鼓励和组织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等各类文化人才,广泛开展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农村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凝聚有利于农村牧区社区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创新活力。(牵头单位: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配合单位:旗委组织部、旗文明办、旗民政局、旗农牧业局、旗体育局、旗科技局)

  (十)提高农村牧区社区产业发展水平。立足各地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农村牧区服务业,扶持发展“一村一品”,推进农村牧区社区生产方式产业化、集约化。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牧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积极开发农牧业多种功能,依托民俗风情、农耕文化等大力发展养生度假、休闲农场、休闲渔场、农家乐、采摘乐等多种形式的乡村生态休闲旅游,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拓宽农牧民致富增收途径。支持农村牧区社区发展种养殖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有技能、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成功人士、农牧民工回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降低农牧民创业成本。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大力实施农村牧区便民连锁超市及商品配送中心工程,鼓励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完善农村牧区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农村牧区社区开展连锁经营,建立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牵头单位:旗农牧业局,配合单位:旗财政局、旗发改局、旗旅游促进中心、旗供销社)

  (十一)发展农村牧区社区社会事业。加强农村牧区社区教育,综合利用学历、技能培训教学资源,鼓励学校教育资源向周边农村牧区居民开放。发挥现代传媒广播电视户户通、地面数字覆盖、草原书屋、农村牧区流动数字电影放映、广播村村响、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重点文化工程的积极作用,通过举办农闲培训班、开展远程教育等形式,加强面向农牧民的民主法制、卫生健康、爱国主义、科普知识和实用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农牧民综合素质。积极开展校舍建设和安全改造工程,基本实现农村牧区小学、教学点、幼儿园(班)全覆盖。改善农村牧区社区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对苏木镇、嘎查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逐步实现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流动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农村牧区兴办养老助残、扶贫济困等各类社会事业。(牵头单位:旗教育局,配合单位:旗委组织部、旗司法局、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旗卫计局、旗科协)

  (十二)推进农村牧区社区法治建设。加强农村牧区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制机构建设,指导农村牧区社区开展各项法治工作,探索整合农村牧区社区层面法治力量,加强农村牧区社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农村牧区社区延伸。推广农村牧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嘎查村矛盾纠纷综合调处化解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和回应不同利益主体的关切和诉求,有效预防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和创新农村牧区社区平安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区公共安全体系,创新农村牧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农村牧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覆盖农村牧区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社区禁毒和特殊人群帮教工作,加强农村牧区社区警务、警务辅助力量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强农村牧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引导居民依法反映诉求、解决矛盾纠纷。推进基层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创建工作,提高农村牧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牵头单位:旗司法局,配合单位:旗综治办、旗公安局)

(十三)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按照改建为主、新建为辅、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标准、逐步到位的原则,大力实施危房改造、安全饮水、街巷硬化、村村通电及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升级等项目。通过移民搬迁、整村合并、集镇改造开发、置换安置等方式,整合“空壳”嘎查村和“散、贫、小”嘎查村。提升农村牧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供电、供排水、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地名标志、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实施好农村牧区沼气和安全饮水工程,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项目实施进度,分级设置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促进农村牧区废弃物循环利用。引导农牧民开展农牧业清洁生产,强化农牧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确保社区环境资源源头保护、合理使用、循环利用。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彰显农村牧区的鲜明特色,保持农村牧区社区乡土特色和田园草原风光。(牵头单位:旗委农工部,配合单位:旗民政局、旗住建局、旗环保局、旗交通局、旗水务局、旗卫计局、供电公司

三、工作步骤

全旗现有农村社区试点11个,今后的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按以下几个阶段完成,分别为准备阶段、制定方案、组织实施阶段、评估总结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6年7月-9月)。全面调查分析全旗各嘎查村的基本情况,对全旗的嘎查村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草拟全旗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方案进行征求意见。

  (二)制定方案(2016年9月)。在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规划和试点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2016年10月2020年)。第一阶段即2016年10月至12月,全面调查评估全旗各嘎查村基本情况,各苏木镇在更加完善原农村社区试点单位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2个嘎查村建成新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第二阶段即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旗40%的嘎查村完成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第三阶段即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旗60%的嘎查村完成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四)评估总结(2021年1月-2021年3月)。全面评估总结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建设情况。旗委、旗政府将适时命名评选一批全旗农村牧区社区示范苏木镇和示范嘎查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组织和民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农牧民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要将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总体规划,与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整体谋划、统筹推进。要整合成立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旗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主体责任,认真谋划、统筹兼顾、大胆探索、整体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苏木镇要承担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的直接责任,细化试点路线图、明确完成时限、研究细化措施,全力推进落实。要将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成效纳入苏木镇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建立党委、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群众评价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绩效评估机制。
  (二)明确部门责任。旗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社区延伸覆盖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列出项目清单、确定建设时限、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要结合开展五级示范抓引领、“五个一”千村帮联行动等工作,建立旗级机关党员、干部联系基层、到农村牧区社区挂职任职、联点包户制度,支持和参与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农村牧区居民,支持农村牧区社区发展机制。旗委组织部、旗民政局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制定不同类型的社区建设规范标准,会同旗委、旗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旗农牧业局要依法确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增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能力。旗发改要落实和完善支持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价格优惠政策,嘎查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用电价格执行。旗金融办要协调市内各金融机构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快相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服务创新,积极利用发放小额贷款等方式,安排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要推动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金融组织、新型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旗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扶持农村牧区社区商业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要组织发动各自联系的农牧民群众积极投身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开展各种类型的社区志愿和互助服务。
  (三)强化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牧区社区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城中村、城郊村和农牧民集中移居点要探索借鉴城市社区服务管理的有效经验,逐步实现与城镇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相衔接;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边远农村牧区要根据自身条件,探索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外来人口集中的农村牧区社区要重点推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向非户籍居民覆盖,促进外来人口的社区融入;人口流出较多的农村牧区社区要加强对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和人文关怀,切实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自治基础和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嘎查村要积极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完善社区公共设施和人居环境,着力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四)健全投入机制。科学安排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项目,统筹整合、集中投入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建立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体,以各级涉农涉牧资金、帮扶单位投入和嘎查村集体积累资金投入为辅助,以嘎查村(居)民自愿捐助、社会各界捐助为补充的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旗财政要将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经费列入预算。旗财政要采取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财政资金、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发展基金,吸纳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社区建设。
  (五)严格督查考评。旗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督查考评工作,完善考评措施,加大考评结果运用力度。积极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适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及时发现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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