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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087/2016-04578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乌审旗民政局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09日 名  称:乌审旗民政局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文  号:乌民政字〔2016〕62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市、旗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全面推进民政部门精准扶贫、精准...

乌审旗民政局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08-09   分享: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市、旗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全面推进民政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旗委旗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的统一部署,坚持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发挥民政部门优势,用心、用情、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全面建成较高质量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逐步提高低保、特困供养补助标准,对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户给予临时救助;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切实缓解农村贫困家庭就医难和因病返贫问题;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基本医疗有保障。

    三、扶贫对象

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我旗实际情况,2016年-2020年,旗民政精准扶贫对象为国家扶贫标准线下的贫困人口和人均收入低于市农村牧区低保线(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968元)的贫困人口。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推进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根据旗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核查其中已纳入低保的家庭;对旗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按照现行低保标准进行重新审查核对,对于符合低保条件且未纳入低保的,及时纳入低保范畴,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对尚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的贫困人口,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畴。

    2.按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我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14//月,对农村牧区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照我旗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补助水平,更好的改善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必须于每月10日前全部发放到位。经重新认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从9月份开始发放低保金。

    3.精准确定保障对象。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细化核查内容,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并及时进行公示,做到对象认定准确、应保尽保。

    4.严格落实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低保申请、入户调查、量化测算、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程序,做细做实低保基础工作。

    5.加强动态管理。定期跟踪核查在享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化,确保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二)积极建设幸福养老院,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充分利用原苏木镇及嘎查村闲置房屋资源,大力实施农村牧区互助养老项目,有效破解农村牧区养老保障服务难题,到2020年建成互助养老幸福院20所,覆盖全旗50%农村牧区老年人口。

(三)引导贫困人口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低保贫困人口给予缴费补贴,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高于1500元的(含),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贴;缴费高于500元的(含),低于1500元的,每人每年给予400元补贴。

(四)加强医疗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

    提高大病医疗救助水平。对全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1.资助参合参保。农村牧区特困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对其应缴纳的个人参合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2.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实行“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对需要就诊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需要在门诊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发放300元的限额门诊医疗救助卡,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购药。限额内的医疗救助资金当年有效,门诊医疗救助卡仅限本人使用。

3.住院医疗救助。

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暂定为1万元。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对象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血友病、肺心病、癫痫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先心病、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布鲁氏杆菌病、产科急危重症抢救、I型糖尿病、重症甲亢、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肌无力、急性脑血管病等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7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暂定为10万元,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暂定为5万元(以后随着经济发展适时提高)。

    (五)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衔接。

1.拓宽临时救助范围。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急难救助范围,给予临时救助。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乌审旗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为四至六个月。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困难延续时限根据自付医疗费用确定。自付医疗费用三万至五万元(含)的,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一个月;自付医疗费用五万至十万元(含)的,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三个月;自付医疗费用十万元以上的,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六个月。

2.进一步完善“救急难”救助制度。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且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自付刚性支出的,给予“救急难”救助。具体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民政局对民政精准扶贫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民政扶贫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组织动员、摸底调查、组织实施、效果评价等工作;要加强与财政、扶贫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各苏木镇要发挥在精准识别社会救助对象中的审核主体作用,广泛开展入户调查,准确识别救助对象,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措施,着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做好社会救助脱贫所需资金预算工作,加强社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放规范。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参照服务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配足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基层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确保民政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大宣传,注重实效。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民政精准扶贫工作的意义,生动报道民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丰富实践、显著成效和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在民政精准扶贫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突出示范,加强引导,以点带面,切实把民政社会救助工作抓好抓实,推动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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