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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087/2016-03400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民政局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04日 名  称:乌审旗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 文  号:乌民政发〔2016〕55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乌审旗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

发布日期:2016-07-04   分享: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内民政发〔201635号)要求,乌审旗民政局、教育局、安局决定在全旗联合开展一次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现结合本旗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清晰地掌握全旗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资源整合和精准措施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排查对象

全面排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16周岁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三、排查内容

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按照《民政部办厅关于启用农村留守儿童数据采集系统(单机版)的通知》(民电〔201680号)要求将摸底调查数据录入采集系统。

四、排查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6620日前)

旗民政局会同教育局、安局制定《乌审旗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工作要求,实施步骤,措施保障。指导苏木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6630日前)

旗民政局指导苏木镇按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信息库。旗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旗安局及派出所对照苏木镇人民政府汇总提供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填写《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汇总形成《农村牧区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苏木镇人民政府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接收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汇总形成本苏木镇《农村牧区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和《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并将基本信息录入民政部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基本数据库。

  (三)数据汇总阶段(201675日前)

苏木镇《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章后报送给旗民政局,并抄报旗教育局和安局。旗教育局梳理、汇总中小学校、幼儿园核实更新的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旗民政局。旗安局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旗民政局。旗民政局根据苏木镇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旗教育局、安局核实的信息数据,汇总形成本旗《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 

  (四)分析上报阶段(2016720日前)

  旗民政局会同教育局和安局将分析整理好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联合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摸底排查有关数据民政局、教育局和安局共享。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摸底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高度重视,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扎实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旗民政局统筹协调摸底排查工作,督促指导苏木镇人民政府全面细致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放民政、教育、安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按既定时间完成摸底排查任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要以苏木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准确掌握本旗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数据准,为分类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要按照数据指标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在原教育事业统计中,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统计口径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连续六个月以上,留在农村牧区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旗教育局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四)建立健全报送机制。旗民政局要督促指导苏木镇在首次上报数据后,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同时要同步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妇女、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牧区留守妇女、老人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等基本情况,旗民政局统筹建立健全本旗农村牧区留守妇女、老人信息库,为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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