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 的通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若干措施》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升运用好“三分吸附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旗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从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确保社会安定有序、边疆安守稳固、各族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增强行政调解能力,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做好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人民内部矛盾。
二、加强行政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明确行政调解工作分管领导,指定专门股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林草、市场监管等单位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要配齐配强行政调解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调解辅助人员,保证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结合行政调解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各单位要于6月13日前将本单位行政调解组织及队伍情况向旗司法局报备。
三 、切实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作用
行政调解是全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司法局负责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规范,各行政机关是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科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要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灵活运用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备当场调解条件的,要及时就地进行化解,防止扩大升级、外溢上行;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要集中力量调解,可以邀请律师、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共同调解,也可以采取听证、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四 、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协调配合、宣传引导、分析研判、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行政调解机关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司法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行政调解机关要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调解的社会认知度,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调解机关要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司法局报送。
联系人:乌雅汗;联系电话:0477-75892677;邮箱:wsqsfjbgs@126.com。
附件:1.行政调解组织机构情况登记表
2.行政调解人员登记表
3.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
中共乌审旗委政法委员会 乌审旗司法局
2024年6月7日
附件1:行政调解组织机构情况登记表.docx
附件2:行政调解人员登记表.docx
附件3: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