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我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相关规定,我局拟以划拨方式供应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宗地情况如下:
宗地一:地块编号为2021007号,位于嘎鲁图镇布日都街西、怡林南路北 ,规划用地面积58101平方米,拟划拨用地面积5810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拟申请用地单位为乌审旗总工会,拟建设项目名称为乌审旗职工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已经《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审旗职工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乌发改发〔2020〕97号)文件批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第(八)款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之规定,拟以划拨方式供应。
宗地二:地块编号为2021008号,位于嘎鲁图镇布日都街西、怡林南路北,规划用地面积3993平方米,拟划拨用地面积399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拟申请用地单位为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拟建设项目名称为乌审旗图书馆建设项目,已经《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审旗图书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乌发改发〔2020〕98号)文件批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第(八)款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之规定,拟以划拨方式供应。
宗地三:地块编号为2021006号,位于嘎鲁图镇布日都街西、怡林南路北,规划用地面积4199平方米,拟划拨用地面积419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拟申请用地单位为乌审旗档案史志馆,拟建设项目名称为乌审旗档案馆建设项目,已经《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审旗档案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乌发改发〔2019〕88号)文件批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第(八)款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之规定,拟以划拨方式供应。
宗地四:地块编号为2021005号,位于嘎鲁图镇布日都街西、怡林南路北,规划用地面积8534平方米,拟划拨用地面积853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拟申请用地单位为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拟建设项目名称为乌审旗乌兰牧骑演艺厅(排练厅)建设项目,已经《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审旗乌兰牧骑演艺厅(排练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乌发改发〔2019〕92号)文件批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第(八)款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之规定,拟以划拨方式供应。
宗地五:地块编号为2021010号,位于嘎鲁图镇西部拓展区,规划用地面积41180平方米,拟划拨用地面积4118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拟申请用地单位为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建设项目名称为乌审旗嘎鲁图镇怡林南路延伸线新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已经《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审旗嘎鲁图镇怡林南路延伸线新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乌发改发〔2019〕32号)文件批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第(三)款城市基础设施用地6项: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之规定,拟以划拨方式供应。
宗地六:地块编号为2020213号,位于乌审旗乌审召镇乌审召嘎查,规划用地面积46079平方米,拟划拨用地面积3468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拟申请用地单位为乌审旗民政局,拟建设项目名称为乌审旗颐养院建设项目,已经《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审旗颐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乌发改发〔2020〕29号)文件批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第(十)款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3项: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之规定,拟以划拨方式供应。
宗地七:地块编号为2020210号,位于乌审旗图克镇镇区,规划用地面积103196平方米,拟划拨用地面积10319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拟申请用地单位为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拟建设项目名称为图克镇规划五街北环路规划四路规划三路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已经《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图克镇规划五街北环路规划四路规划三路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乌发改发〔2019〕114号)文件批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第(三)款城市基础设施用地6项: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之规定,拟以划拨方式供应。
宗地八:地块编号为2020212号,位于乌审旗乌审召镇乌审召嘎查乌审召幼儿园处 ,规划用地面积28053平方米,拟划拨用地面积1329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中小学用地(教育用地),拟申请用地单位为乌审旗教育体育局,拟建设项目名称为乌审旗乌审召小学建设项目,已经《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审旗乌审召小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乌发改发〔2019〕34号)文件批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第(五)款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1项: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之规定,拟以划拨方式供应。
以上请示妥否,请予批复。
附件:乌审旗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1.用字第150626202000011号
2.用字第150626202000010号
3.用字第150626202000008号
4.用字第150626202000009号
5.用字第150626202100001号
6.选字第150626201901039号
7.用字第150626202102001号
8.选字第150626201901011号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