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反馈鄂尔多斯市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成果意见的函》(内自然资函〔2021〕60号)反馈的乌审旗论证意见,我旗及时开展了全旗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修改完善工作。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建设用地修正系数
根据反馈的论证意见,乌审旗建设用地修正系数需调整在全市建设用地平均修正系数以上。针对该问题我旗采用去掉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后,根据其余旗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平均值(单位:元/亩)与其余旗征地补偿标准(区片价基数)平均值(单位:元/亩)的比值得到建设用地补偿平均系数,通过计算全市建设用地平均修正系数为0.88。
乌审旗建设用地修正系数均低于全市建设用地平均修正系数0.88。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反馈鄂尔多斯市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成果意见的函》(内自然资函〔2021〕60号)文件精神,乌审旗将Ⅰ级、Ⅱ级、Ⅲ级建设用地修正系数调整为全市建设用地平均修正系数0.88。
二、补充说明已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林地补偿标准
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涉及林木的,已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执行;未取得林地使用权的零星林木,按本次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反馈鄂尔多斯市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成果意见的函》(内自然资函〔2021〕60号)文件要求,需补充制定区片地价补偿标准的设定依据。本次补偿制定依据为《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8〕14号)文件。
现将修改完善后的乌审旗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工作成果及制定依据随文呈上,请予审定。
附件:1.乌审旗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成果表1、3、5
2.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8〕14号)。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