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有关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19〕64号)精神,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儿童康复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为推动绿色乌审在新时代实现“绿色崛起”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守住底线。积极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逐步推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正公开。建立科学便民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旗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
1.乌审旗户籍和持居住证的0-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残疾儿童。
2.乌审旗户籍的8-17岁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社保医疗机构或残联系统认定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评定的能够还有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提高参与社会功能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具体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2.乌审旗户籍的0-7周岁残疾儿童在住院康复训练期间,残疾儿童监护人属于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单亲家庭给予每月1000元的陪护补贴,以残疾儿童住院康复训练累计天数核算陪护补贴金额。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关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残疾人服务平台-康复服务-儿童康复救助-在线申请,注册登录后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可电脑登录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网址(https://service.cdpf.org.cn),点击康复服务-儿童康复救助-在线申请。监护人也可到乌审旗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提出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帮助在线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残疾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持有居住证的同时提供户口本)、残疾儿童近期免冠照片、残疾儿童在社保认定的医疗机构或残联系统的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评估报告、监护人或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后确认。
2.审核。旗残联康复部对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在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或非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服务。
4.结算。
(1)在旗卫健委和残联共同认定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进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定点康复机构,点击康复服务完成,再由旗残联康复部审核救助机构上传的佐证资料。依据佐证资料记载的康复时间、项目,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核定救助资金,康复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结算;高于救助标准的,直接按照救助标准结算给医疗机构,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属自行承担。结算时,填写附件2。
(2)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进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定点康复机构,点击康复服务完成,再由旗残联康复部审核救助机构上传的佐证资料。依据佐证资料记载的康复时间、项目,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核定救助资金,康复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结算;高于救助标准的,按照救助标准结算,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属自行承担,救助资金直接结算给残疾儿童监护人。结算时,填写附件2。
(3)结算周期可按照每个疗程结算,也可按年度进行结算。
(4)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单亲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期间的陪护补助资金,待残疾儿童一年度康复训练结束后,由监护人提供佐证资料,并填写附件3。旗残联康复部审核后,按照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时间核算陪护补助资金,直接结算给残疾儿童监护人。
(5)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时间按月累计核算。月康复训练累计在15天以内的,按半个月核算,超出15天的按一个月核算,陪护补助同上。
(四)经费保障
旗残联每年10月份,根据残疾儿童监护人申报情况,申报下一年度中央、自治区、市财政救助资金,同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旗财政预算。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发生的康复费用按此前政策执行,实施后发生的康复救助费用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2.乌审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结算申请审批表
3.乌审旗残疾儿童康复监护人陪护补助申请审批表
解读关联:《乌审旗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附件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doc附件2.乌审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结算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3.乌审旗残疾儿童康复监护人陪护补助申请审批表.doc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