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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 分  类:综合;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乌审旗电子政务中心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08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6〕96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纳林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乌审旗旗长...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8   分享:    下载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纳林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乌审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乌审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旗战略,表彰在乌审旗境内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和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推动乌审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结合我旗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乌审旗旗长质量奖的设置和评审

(一)乌审旗旗长质量奖(以下简称“旗长质量奖”)是乌审旗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乌审旗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产品、服务、经营管理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和为乌审旗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旗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旗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三)旗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1个,当年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奖项评审不向申报企业(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旗财政预算。

二、旗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为确保旗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由旗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旗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旗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旗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原则上不超过5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旗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旗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审批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旗人民政府提请审定旗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涉及重大问

题和重要事项时,可邀请旗监察部门参与旗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组织制(修)订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组织制(修)订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组织编制旗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负责受理旗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向评委会报告旗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办公室在开展旗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旗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三、旗长质量奖申报条件和奖项

(一)旗长质量奖奖项设置。旗长质量奖分设组织、个人两个奖项;组织奖授予在乌审旗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乌审旗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乌审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

(二)企业申报旗长质量奖的基本条件

1.在乌审旗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2.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工作成绩显著,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4.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美誉。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内蒙古名牌产品、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奖、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出口名牌企业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5.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6.企业质量水平、经营收入、纳税总额等指标居境内同行业前列,并为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和促进当地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个人申报旗长质量奖的条件

个人申报旗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质量工作10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旗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一)根据《乌审旗旗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旗长质量奖评价分组织和个人两部分。为保证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旗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二)旗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三)获得旗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限定分数,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限定分数,该奖项将空缺,限定分数另行议定。

(四)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五、旗长质量奖评审程序

(一)每年度旗长质量奖评定前,由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在政府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旗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乌审旗旗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三)办公室要建立旗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以上(含5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旗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旗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四)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社会满意调查,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调查报告。

(六)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调查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旗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

单,提交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七)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

名单。

(八)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旗人民政府表彰奖励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由旗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旗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六、旗长质量奖奖励标准及用途

(一)旗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共42万元列入年度旗财政预算,旗人民政府每年分别向获得旗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万元、个人奖励5万元。评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家、宣传培训、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二)对获得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投入。

(三)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5年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旗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获旗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应于五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七、旗长质量奖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旗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旗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予以公开曝光,10年内不得参加旗长质量奖评选。

(二)对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旗人民政府撤销

其旗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1.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2.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或自治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断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3.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4.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5.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承担旗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四)办公室要会同旗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旗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旗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六)旗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旗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旗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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