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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信息化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03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5〕62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3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乌审旗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方案

 

落实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制度是党在农村牧区一项基本政策。2014年中央l号文件提出:“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由于我旗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还存在草原确权不彻底、草原权属不清、“四至界限”不清、空间位置不明、“证、账、地”不相符(登记薄不健全)、证件不齐、证件损坏、证件遗失、一地多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耕地证、林权证件混杂)等问题,需要及时补充和完善。为此,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对规范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探索和促进草原承包经营体制改革、促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维护农牧民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苏力德苏木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进我旗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以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为基础,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稳定原有草原承包关系,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草原承包管理模式,建立责权清晰、管理科学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农牧民对承包草原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草原发展活力、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繁荣稳定新农村新牧区。

二、总体目标

在保持原有草原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按照“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承包者认可”要求,加强对草原规范化管理。对已经落实草原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但内容不规范,要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已经落实草原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但证件损坏、遗失或者漏发,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换发或者补发;对草原面积较小嘎查村、社或小队,根据实际情况,确权确股不确地,进行加强管理;对尚未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要制定草原承包方案,加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及时发放草原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建立健全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和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电子档案及草原承包信息数据库和数字信息管理系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确保社会稳定原则。在保持原有草原承包到户或联户前提下,规范和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保障广大农牧民知情权、参与权。对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出现问题,尊重农牧民意愿,征求农牧民意见,予以妥善处理。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草原承包工作,充分发挥农牧民自行组织调节作用,重大事项均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不得强行推动,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坚持依法规范和完善、全面推进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规范和完善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为基础,保持草原承包经营关系、承包期限不变(199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坚决禁止借机收回农牧民已承包草原,坚决杜绝损害农牧民利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原则。对原有草原权属、草原承包关系、草原地块和四至界限不做调整;按GPS(坐标系统设为WGS1984)和RTK结合使用测量面积确定登记面积;对GPS和RTK结合使用测量面积与原承包草原面积不一致,采取“多不收、少不补”解决方式。

(四)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对草原确权工作中出现问题,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按照嘎查村民主决策原则妥善处理,重大事项要经嘎查村集体民主讨论决定,既要考虑多数农牧民意见,也要尊重少数人意愿,不能简单地搞少数服从多数。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程序,要公开、公正、透明,不得暗箱操作,避免引发矛盾。

(五)坚持因地制宜、确权到户原则。根据我旗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际,开展查漏补缺,重点规范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在试点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并结合本地实际,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六)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原则。草原确权必须做细做实,时间服从质量。科学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梳理问题,编制实施细则,严格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四、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工作范围:嘎鲁图镇、乌兰陶勒盖镇、图克镇、乌审召镇、无定河镇。

(二)工作任务:以嘎查村为单位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1.按照草原“双权一制”落实情况,逐一核实嘎查村集体草原所有权证书和农牧场国有草原使用权证书。证书损坏、遗失或漏发,按照档案换发或补发。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以GPS测量为准。

    2.核实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承包到户或联户档案和原承包经营权证等。通过本次GPS(坐标系统设为WGS1984)测量确认后换发或补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面积以GPS(坐标系统设为WGS1984)测量为准,原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回收作废。

3.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档案。嘎查村重点按照草原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牧户基本信息登记,建立档案;以嘎查村为单位汇总,建立档案;旗人民政府依据苏木镇汇总结果,建立电子信息平和档案。

4.在坚持完善原有草原承包关系、承包地块不变前提下,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草原“四至”GPS定位,对承包面积与实地有差异,以GPS(坐标系统设为WGS1984)和RTK结合使用测量面积确定面积为准,并将定位面积经农牧户认可后填入新换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原有承包面积以附录形式同时记录到新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上。

5.对未确权承包到户草原,按照“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承包者认可”要求,以户或农牧业社为单位,进行草原确权承包,并登记颁证。

五、工作时间步骤

(一)具体时间。嘎鲁图镇、乌兰陶勒盖镇、图克镇、乌审召镇、无定河镇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要于2015年8月份全面启动,于2015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送旗农牧业局,旗农牧业局完成初验工作。

(二)基本步骤。

1.准备阶段。

(1)成立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领导机构。我旗已于2014年制定印发了《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旗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知》(乌政办发〔2014〕41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局,具体负责技术指导、日常协调、数据处理和汇总、登记颁证等工作。各苏木镇要成立一把手任组长、抽调专职工作人员为成员草原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GPS测量、草原承包户和相邻农牧户到实地确认四至界线、签字、公示等工作。

(2)制定方案。嘎鲁图镇、乌兰陶勒盖镇、图克镇、乌审召镇、无定河镇分别要依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可操作实施细则;草原未承包到户或联户地区,各苏木镇、各相关嘎查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程序,制定草原承包方案,组织实施。

(3)开展宣传与培训工作。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办法,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等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参与良好社会氛围。旗农牧业局要组织开展草原确权具体业务工作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水平,形成一支专业素质高政策队伍、现场操作强业务队伍,确保此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具体实施阶段。

(1)资料准备。2015年7月30日前收集准备材料。收集整理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时草原所有权单位、所有权证书发放等情况及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台账登记簿、方位图及承包农牧户信息等资料,土地二调、林地确权、户籍信息、“三资”清理、草原普查等资料。

(2)入户调查。未确权承包到户草原,确权承包到户并定位、制图、信息采集,签订承包合同;已草原确权承包,核实基础证件、数据、底图和承包合同等基本信息,并定位,制图,信息采集。进一步掌握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草原权属证书等情况,并入户确认。

(3)建立登记表。以嘎查村为单位建立基本信息登记表,并由苏木镇汇总。根据各苏木镇上报纸质和电子数据资料,旗农牧业局应建立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或破坏,登记表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异地备份;有条件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4)完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实际,依照草原确权承包数据资料内容,适时完善草原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自治区统一印制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制定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旗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换发或补发,换发时收回旧证书并声明作废。

(5)建立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旗农牧业局根据数字、影像、图表和文字资料,建立草原确权承包信息数据库和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化。信息管理系统由自治区统一设计,供各地使用。

(6)建立完善草原确权承包三级档案。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旗区、苏木镇、嘎查村分别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归档由旗档案局做永久保存。

(7)技术指导检查。抽调熟悉农村牧区工作、了解农村牧区政策旗级、苏木镇干部成立工作组,到苏木镇、嘎查村做技术指导,确保草原确权工作顺利开展。市级业务部门适时指导和检查。草原确权工作结束后,由苏木镇自查,并写出专题报告,报旗农牧业局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要高度重视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要全程公开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并建立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杜绝损害农牧民利益。

(二)严明工作职责。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要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联席会议制度,现为了推动和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需要旗直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旗人民政府是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责任主体,旗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实施,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要把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作为各级各部门“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旗国土资源局要对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共享国土“二调”等基础资料,并积极做好各苏木镇地籍测量、面积核算、地类认定等工作。

旗财政局要保障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旗农牧业局要处理并协调涉及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权属认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落实工作;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工作指导,做好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提供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清理登记成果数据、草原普查基础数据。

旗民政局要明晰苏木镇之间、嘎查村之间行政界线并完善相关材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划界线权属纠纷。

旗林业局要依据林权资料,调处涉及林权证权属纠纷,调处国有林场与嘎查村之间划界权属纠纷及林权确权颁证数据。

旗水务和水土地保持局要依据现有河道、水库和塘坝等水域方面资料,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

旗信访办要会同旗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引发矛盾纠纷。

旗公安局要提供户籍信息相关资料。

旗交通运输局要提供道路坐标及相关资料。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嘎查村积极参与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相关工作,确保嘎查村社认真履行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信息登记、推选指界代表、实地指界、权属争议处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等职责。

各嘎查村村民委员会要做好原始资料搜集审查、配合地块调查测量、纠纷调解、组织确认公示、承包合同签订等工作。

各村民小组(社或小队)要召开村民小组(社或小队)大会,推选3至5名代表配合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地籍调查、草原权属现场指界、签字确认盖章等工作,提供相关草原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做好本社草原权属确认工作,同时负责调解、处理踏界过程中出现争议、纠纷。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密切联系,完成本部门职责相关工作。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创新开展工作。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于苗头性、倾向性和共性问题,应加强工作交流学习,创新开展工作。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旗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跟进草原确权工作。

(四)保障工作经费。按照自治区要求,旗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草原确权工作,草原确权工作经费直接拨给各苏木镇,培训费、建立草原确权数据库等费用拨给旗农牧业局。

(五)强化督查推进。2014年中央l号文件提出:“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为此,旗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旗农牧业局对此项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对推进不力苏木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我旗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按计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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