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要参照旗人民政府已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内容做好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清理确认工作。已公布行政权力清单的部门只需填报《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汇总表》,不须梳理报备执法依据。
二、旗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中未涉及、但仍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必须梳理报备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由委托机关于2015年7月25日前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受委托组织名单和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机关应向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委托协议书、委托执法依据目录、受委托组织的机构编制文件等材料。
四、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资格汇总表及相关表格务于2015年7月25日前报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满达日娃 王伟
联系电话:7582078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3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建立政府权力清单等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和确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确认的范围
此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的范围包括: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二、清理和确认的程序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
资格的清理和确认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自查清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阶段(2015年4月下旬至5月15日)。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在认真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和核实。
(二)汇总报送阶段(2015年5月16日至5月底。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填写《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汇总表》和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详见附件),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三)确认公布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依据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三、具体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与行政权力清单建立工作同步进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80号)要求,已进行行政权力梳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公布行政权力清单的部门,可直接列入此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其只需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填报《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汇总表》,执法依据不再另行梳理报备,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为准。
(二)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中未涉及、但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报备,并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由委托机关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受委托组织名单和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委托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义务,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备委托协议书、委托执法依据目录、受委托组织的机构编制文件等材料。
(四)各盟市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本盟市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法制办,由自治区法制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汇总表
2.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3.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
4.行政确认依据梳理表
5.行政征收依据梳理表
6.行政给付依据梳理表
7.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
8.行政裁决依据梳理表
9.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梳理表
2015年4月30日
附表1
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汇总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机构名称 |
执法性质 |
执法类型 |
行政执法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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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2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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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表内“行政处罚使用的情形”一栏填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的行为,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附表3:
行 政 许 可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许可依据的具体条款 |
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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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附表4:
行 政 确 认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确认的名称 |
行政确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确认依据的具体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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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确定、认定、证明、登记、批准、鉴定、鉴证等,如土地使用权确认、交通事故等级确认、医疗事故等级鉴定、司法部门所做的公正等。
附表5:
行 政 征 收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征收的名称 |
行政征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征收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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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地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集一定数额金钱或事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有税和费。此外还有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如资源税、财产税、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等。
附表6:
行 政 给 付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给付的种类 |
行政给付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给付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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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物质利益相关的权益的行为。
附表7:
行 政 强 制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强制的种类 |
行政强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强制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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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也称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强制限制,是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
附表8:
行 政 裁 决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裁决的种类 |
行政裁决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行政裁决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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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附表9:
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的 名称或种类 |
其他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时间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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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其他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强制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