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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 分  类:综合;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信息化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20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5〕60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0   分享: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部门对以旗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按照《2013年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提请政府修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以来新制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文附件1-3)所统计规范性文件,填写转发文件相关表格(附件1),逐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重新修订建议于2015年7月30日前送到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旗法制办对各部门清理建议逐件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汇总后报旗人民政府审定。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订后重新公布,责成原起草部门或者现行部门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

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部门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填写转发文件(附件2附件3),报送至旗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满达日娃

电话:7582078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序号

文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涉及部门

2005年

 

1

乌政发〔2005〕

24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行政事业性收费稽查办法的通知

2005.4.1

非税局

2007年

 

2

乌政办发〔2007〕41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11.5

民政局

2008年

 

3

乌政发〔2008〕

45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8.4.8

人社局

4

乌政办发〔2008〕

18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城镇地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8.5.11

民政局

2009年

 

5

乌政发〔2009〕

24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嘎鲁图镇标准地名的通知

2009.7.11

民政局

6

乌政发〔2009〕

76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7.20

发改局

7

乌政办发

〔2009〕41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9.4.25

民政局

8

乌政办发〔2009〕

79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10.8

采购办

9

乌政办发〔2009〕

61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旗民政局等部门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10.31

民政局

2010年

 

10

乌政发〔2010〕

12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3.2

安监局

11

乌政发〔2010〕

19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办公及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0.6.8

爱卫办

附件1        2013年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

序号

文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涉及部门

12

乌政发〔2010〕

52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0.19

安监局

13

乌政发〔2010〕

53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0.19

安监局

14

乌政办发〔2010〕72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0.25

应急办

15

乌政办发〔2010〕76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2.15

非税局

2011年

 

16

乌政办发〔2011〕29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生态自然恢复区管护办法》的通知

2011.4.29

人口转移办

17

乌政办发〔2011〕

4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城镇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12.31

社保局

2012年

 

18

乌政发〔2012〕

10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2012.3.23

国土局

19

乌政发〔2012〕

29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7.24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

乌政发〔2012〕

31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8.9

民政局

2013年

 

21

乌政发〔2013〕

2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1.21

财政局

22

乌政发办〔2013〕21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殡葬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3.4.2

民政局

23

乌政办发〔2013〕34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4.27

发改局

24

乌政办发〔2013〕37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4.27

国资局

25

乌政办发〔2013〕

47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5.24

民政局

26

乌政办发〔2013〕

20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卫生体制旗乡村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4.2

卫计局

27

乌政办发〔2013〕36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4.27

财政局

附件2      2013年提请政府修订规范性文件目

序号

文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涉及单位

2001

 

1

乌政发〔2001〕38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乌审旗禁牧休牡轮牧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5.10

农牧业局

2009

 

2

乌政办发〔2009〕73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投资重大项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9.12.28

发改局

2012

 

3

乌政发〔2012〕28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7.24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3

 

4

乌政办发〔2013〕38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嘎鲁图镇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5.7

住建局

 

附件3        2013年以来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涉及单位

1

乌政办发〔2014〕52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萨拉乌苏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10.28

萨拉乌素湿地公园管理局

2

乌政发〔2014〕27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旗农村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9.26

交通运输局

3

乌政发〔2014〕18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乌审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6.3

住房管理局

4.

乌政发〔2014〕38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17

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

5

乌政发〔2014〕16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5.5

财政局

6

乌政发〔2013〕16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5.20

林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6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规定,为切实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和组织在201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以及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当宣布废止。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结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及其他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单位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应当由所属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新制定发布。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要继续执行,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四)作为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使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宣布废止或者进行修订。

(六)名称冠以“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步骤及清理结果应用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进行清理,以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公文,可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负责清理。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于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梳理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5年6月底前转由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逐件进行研究,按照上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后重新公布建议,并于7月底前连同《提请政府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报自治区法制办审核。自治区法制办对自治区各部门清理建议逐件审核、逐件提出清理意见并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订后重新公布,责成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法和步骤进行,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清理,清理步骤自行决定,但必须于2015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应于2015年10月底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附件3)报自治区法制办,其中盟市清理情况报告中应包括盟市本级及其部门、所属旗县(市、区)及其部门以及苏木镇人民政府清理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要于2015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报负责备案监督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组织实施

此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自治区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导协调。各盟市在组织完成盟市本级清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所属旗县(市、区)清理工作督促检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同时,还要负责在本

部门设立办公室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本部门管理二级单位、合署办公单位、挂牌单位、派出机构所制发文件清理工作,切实做到全面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反馈自治区法制办。

 

附件:1.提请政府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15年6月8日

 

附件1

 

  提请政府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机关(盖章)                 报送日期: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施行日期

1.提请修订规范性文件

 

 

 

 

 

 

 

 

 

 

 

 

 

 

 

 

 

 

 

 

 

 

 

 

 

 

 

 

2.提请废止或者失效规范性文件

 

 

 

 

 

 

 

 

 

 

 

 

 

 

 

 

 

 

 

 

 

 

 

 

注:此表仅由政府各部门对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由本部门实施文件提出清理意见时填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报送机关(盖章)                     报送日期:

清理总数

其中:

继续有效

(件)

废止

(件)

失效

(件)

拟修改(件)

总计(件)

 

 

 

 

 

其中:本级政府

 

 

 

 

 

本级部门

 

 

 

 

 

旗县级人民政府

 

 

 

 

 

旗县级部门

 

 

 

 

 

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

 

 

 

 

 

注:此表由各盟市法制机构汇总本盟市清理工作情况后报送本级政府。

 

附件3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报送机关(盖章)                   报送日期: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施行日期

有效期至

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2.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3.拟修改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注:此表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部门填报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发文件清理结果。有效期填写:201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文件,有效期自公布目录之日起5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制发文件,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暂行、施行有效期为2年;标注具体有效期填写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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