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部门对以旗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2013年公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提请政府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以来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文附件1-3)所统计的规范性文件,填写转发文件相关表格(附件1),逐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重新修订的建议于2015年7月30日前送到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旗法制办对各部门的清理建议逐件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汇总后报旗人民政府审定。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责成原起草部门或者现行部门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
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部门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填写转发文件(附件2附件3),报送至旗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满达日娃
电话:7582078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序号 |
文号 |
文 件 名 称 |
发布日期 |
涉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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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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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政发〔2005〕 24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行政事业性收费稽查办法的通知 |
2005.4.1 |
非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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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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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乌政办发〔2007〕41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11.5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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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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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乌政发〔2008〕 45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8.4.8 |
人社局 |
|
4 |
乌政办发〔2008〕 18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城镇地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8.5.11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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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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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乌政发〔2009〕 24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嘎鲁图镇标准地名的通知 |
2009.7.11 |
民政局 |
|
6 |
乌政发〔2009〕 76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9.7.20 |
发改局 |
|
7 |
乌政办发 〔2009〕41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9.4.25 |
民政局 |
|
8 |
乌政办发〔2009〕 79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10.8 |
采购办 |
|
9 |
乌政办发〔2009〕 61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旗民政局等部门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09.10.31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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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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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乌政发〔2010〕 12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0.3.2 |
安监局 |
|
11 |
乌政发〔2010〕 19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办公及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
2010.6.8 |
爱卫办 |
附件1 2013年公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
序号 |
文号 |
文 件 名 称 |
发布日期 |
涉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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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乌政发〔2010〕 52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安全生产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0.10.19 |
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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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乌政发〔2010〕 53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0.10.19 |
安监局 |
|
14 |
乌政办发〔2010〕72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0.10.25 |
应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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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乌政办发〔2010〕76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0.12.15 |
非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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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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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乌政办发〔2011〕29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生态自然恢复区管护办法》的通知 |
2011.4.29 |
人口转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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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乌政办发〔2011〕 4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城镇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2.12.31 |
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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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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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乌政发〔2012〕 10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
2012.3.23 |
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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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乌政发〔2012〕 29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2.7.24 |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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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乌政发〔2012〕 31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2.8.9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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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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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乌政发〔2013〕 2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1.21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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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乌政发办〔2013〕21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殡葬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3.4.2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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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乌政办发〔2013〕34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4.27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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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乌政办发〔2013〕37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4.27 |
国资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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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乌政办发〔2013〕 47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3.5.24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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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乌政办发〔2013〕 20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卫生体制旗乡村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4.2 |
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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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乌政办发〔2013〕36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3.4.27 |
财政局 |
附件2 2013年提请政府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
序号 |
文号 |
文 件 名 称 |
发布日期 |
涉及单位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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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政发〔2001〕38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乌审旗禁牧休牡轮牧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1.5.10 |
农牧业局 |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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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乌政办发〔2009〕73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投资重大项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
2009.12.28 |
发改局 |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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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乌政发〔2012〕28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2.7.24 |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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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乌政办发〔2013〕38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嘎鲁图镇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3.5.7 |
住建局 |
附件3 2013年以来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号 |
文 件 名 称 |
发布日期 |
涉及单位 |
1 |
乌政办发〔2014〕52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萨拉乌苏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4.10.28 |
萨拉乌素湿地公园管理局 |
2 |
乌政发〔2014〕27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旗农村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4.9.26 |
交通运输局 |
3 |
乌政发〔2014〕18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乌审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4.6.3 |
住房管理局 |
4. |
乌政发〔2014〕38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4.12.17 |
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 |
5 |
乌政发〔2014〕16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4.5.5 |
财政局 |
6 |
乌政发〔2013〕16号 |
乌审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5.20 |
林业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6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在201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当宣布废止。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结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及其他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所属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新制定发布。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使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当宣布废止或者进行修订。
(六)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步骤及清理结果的应用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进行清理,以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负责清理。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于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梳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5年6月底前转由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逐件进行研究,按照上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后重新公布的建议,并于7月底前连同《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报自治区法制办审核。自治区法制办对自治区各部门的清理建议逐件审核、逐件提出清理意见并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责成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清理,清理步骤自行决定,但必须于2015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应于2015年10月底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附件3)报自治区法制办,其中盟市的清理情况报告中应包括盟市本级及其部门、所属旗县(市、区)及其部门以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的清理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要于2015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报负责备案监督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组织实施
此次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自治区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各盟市在组织完成盟市本级清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旗县(市、区)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做好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在本
部门设立办公室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本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合署办公单位、挂牌单位、派出机构所制发文件的清理工作,切实做到全面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反馈自治区法制办。
附件:1.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15年6月8日
附件1
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机关(盖章) 报送日期: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施行日期 |
1.提请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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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请废止的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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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仅由政府各部门对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由本部门实施的文件提出清理意见时填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报送机关(盖章) 报送日期:
清理总数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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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 (件) |
废止 (件) |
失效 (件) |
拟修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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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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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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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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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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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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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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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各盟市法制机构汇总本盟市清理工作情况后报送本级政府。
附件3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报送机关(盖章) 报送日期:
序号 |
发文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施行日期 |
有效期至 |
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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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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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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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部门填报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发文件清理结果。有效期的填写:201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文件,有效期自公布目录之日起5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制发的文件,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暂行、施行的有效期为2年;标注具体有效期的填写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