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2〕1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
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有关精神,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牧区土地使用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牧民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解放和发展农村牧区生产力,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经济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及其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年底基本完成覆盖农村牧区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的地区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2012年继续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5年全面完成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
三、认真履行职责
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61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联动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四、加强经费保障
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可从土地收益中列支,不得向农牧民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自治区将对国家和自治区贫困县、边境旗县、“三少”(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民族自治旗、革命老区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按期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进行奖励。
五、加强宣传督导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牧民群众的支持,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