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各部门>政府办
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2-09693 分  类:自然资源、能源;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2年04月18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2〕29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8   分享: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鄂府办发〔2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有关措施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21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

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14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9号)精神,提高国土资源的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㈠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1.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实绩分析的参考依据。

2.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要对矿业用地加强监管,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3.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选择不同地区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旗县(市、区)开展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对保护耕地的农牧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贴,充分调动群众特别是农牧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

㈡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1.启动自治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建设工作,建立适合我区的高标准工程定额标准体系,扭转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点多面广、标准低的局面。

2.推动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加大盟市、旗县(市、区)配套资金的支持力度,在资金、政策、技术等方面为盟市和旗县(市、区)完成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提供保障。

㈢支持做优做强工业园区。

1.充分发挥自治区未利用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和生态实际,有针对性地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和国家产业转移,按照集中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支持现有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园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区调位。

2.依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有条件的自治区级开发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园区,引导和吸纳国内外、区内外企业向园区集聚。

严格执行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1.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广基础设施节地措施,健全并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控制标准。

2.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土地利用情况跟踪制度和建设用地综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保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用地

㈠对各地区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国防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属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㈡因城市规划调整、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自然灾害、征地无法实施等原因不能供地,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批而未供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57号)执行。

㈢对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新增加的耕地,特别是不稳定耕地,按照有关规定,可用于耕地的占补平衡。

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科学使用和合理调整,对于符合国家立项条件的项目,工业主管部门和业主要尽量争取国家立项,使用国家预留计划指标。

三、创新用地管理制度

㈠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

1.按照试点先行、保障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积极推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在总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各旗县(市、区)推行。

2.在完成全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以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基数进行规划评估调整,以满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流量和流向的有效需求。

㈡开展地表浅层等采矿用地试点。

按照协商补偿、有偿使用、和谐用地的原则,积极开展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对地表浅层或采矿作业周期、储量服务年限短等露天采矿用地,采矿企业与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签订采矿用地合同,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采取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规还”的原则,鼓励具备增减挂钩条件的地区,在保障农牧民权益和利益的情况下,申请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

开展重点地区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1.鼓励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满洲里开发开放试验区等重点地区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划计划、土地审批、征地制度、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改革。

2.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和满洲里开发开放试验区内的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㈤开展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

1.按照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积极开展撤乡并镇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的复垦调整利用。

2.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废弃地调整使用工作方案,编制废弃地复垦调整使用项目区实施规划。

3.废弃地复垦调整使用项目区实施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促进未利用地合理开发使用

㈠各地区可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土地等别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适时适当调整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㈢利用未利用地发展清洁能源等项目的,需转为建设用地部分,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的非建设用地部分,可由用地单位与涉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协商补偿,或以其他方式有偿使用。

五、开展重点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㈠全面加强地质勘查工作。

1.实施自治区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加强大兴安岭、北山等重点成矿区和重点发展地区地质矿产工作的统筹部署。

2.加强地质工作空白区1250000区域基础地质调查,部署重点成矿区150000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远景调查及区域重力测量。

3.加强整装勘查区的地质勘查,力争在大兴安岭、北山等重要成矿带多金属矿产集中区,设置6个至8个整装勘查区,全面开展铀、铁、铜、铅、锌、金、银等多金属整装勘查工作。

㈡开展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下水调查。

1.加强全区地下水地质调查工作。在二连盆地、海拉尔盆地、河套平原开展战略性地下水勘查。

2.在黄河上游(内蒙古段)经济较发达区域和白云鄂博稀土矿、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等重要矿区开展环境地质调查。

3.积极推动全区地热资源勘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地下热水调查研究与规划部署。

㈢加快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

1.在现有煤炭勘查成果和煤炭潜力评价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煤炭发展产业规划部署和煤炭开发项目安排总体思路,组织编制2012年至2020年全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2.纳入自治区2012年至2020年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配置资源的矿区,优先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煤炭探矿权。

3.利用内蒙古地勘基金和中央地勘基金,在加大缺煤地区、稀缺煤种找煤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东胜、准格尔两个国家规划矿区和拟配置资源矿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有计划地加强煤炭资源地质勘查。

六、加强优势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㈠重点支持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开展煤炭、稀土、铁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

㈡加快白云鄂博稀土、铁及铌矿资源综合利用和准格尔煤炭、高岭土综合利用等示范基地建设,盘活和增加一批资源储量,增加资源供给能力,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

㈢积极支持地勘单位与蒙古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及劳务工程合作,建立内蒙古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并在政策、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㈠对乌海市、鄂尔多斯市棋盘井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包头市石拐区、满洲里市札赉诺尔区、呼伦贝尔市大雁和宝日希勒矿区、通辽市霍林河矿区等资源枯竭地区及重要采矿集中区加快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编制治理规划,分期、分批整装申报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促进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㈡实施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加大对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主要城市周边采石、采砂坑、无治理责任主体的废弃区和治理区域范围内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加大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等重点工程治理力度。

㈢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有关技术、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制定相关规程、标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加快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八、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㈠加大基础测绘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每年建立 25 个全球导航卫星连续运行参考站,及时复测一等、二等水准网和提高似大地水准面精度。

㈡开展110000地形图和城市大比例尺成图绘制所急需的航空摄影工作。购置边界地区110000地形图测制所需的卫星影像资料。对盟市、旗县(市、区)数字城市建设和新农村新牧区测绘保障服务示范项目,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一篇: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旗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下一篇: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