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府办发〔20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2〕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抓好墙体材料使用环节各项工作(墙体材料生产环节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相关机构,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力度。
二、各旗区、各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关于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鄂建节字〔2010〕14号)精神,认真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下称“禁实”)工作,严格落实“禁实”的范围和时限要求,制定本旗区“禁实”工作目标,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市“禁实”。
三、各旗区要立足当地资源和气候条件,积极开发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提高工程应用水平。各旗区新建居住住宅要严格执行65%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要执行50%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要达到100%。到2012年底,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应达到70%。
四、各旗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非税字〔2007〕613号)和《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节字〔2009〕13号)精神,征好、管好、用好墙改专项基金,并及时落实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从2012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将每年对全市“禁实”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旗区也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到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2〕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以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为手段,以推进建筑节能为目标,积极开展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为了进一步加大墙体材料革新(以下简称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力度,有效提高墙改技术水平,适应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墙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㈠充分认识墙改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墙改工作对于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建筑功能、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显著。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建设事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高度来认识墙改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
紧抓好。
㈡明确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抓好墙体材料使用环节各项工作(墙体材料生产环节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认真负起管理责任,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建筑节能。
㈢明确目标,加强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将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加强检查考核。严格建设过程各环节管理,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核心粘土砖等落后建筑材料(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查属实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水平
㈠合理确定“禁实”范围。各盟市要在摸清现有墙体材料用量及生产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禁实”工作目标,合理确定“禁实”范围,但原则上不能小于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禁实”范围,有条件的盟市可适当扩大范围。
各地区要对农村牧区自建房进行引导,鼓励使用符合当地特点的新型建筑材料和CL建筑体系、轻钢结构体系等新型节能、环保的建筑体系。
㈡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力度。各地区要立足当地资源和气候情况,积极开发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重点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矿渣、建筑垃圾等工业级建筑废弃物烧结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砌块、石膏空心条板等产品,开发满足当地节能、环保、美观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具有本土化特点、使用方便、性能可靠、适合农村牧区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积极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的非粘土化,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检测、监管和认证管理。
㈢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应用水平。各地区要针对新型墙体材料在工程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攻关,认真总结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应用经验,并及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形成技术标准和规程,编制配套的建筑设计节点构造图集,指导全区的工程建设,提高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应用水平。
三、强化墙改节能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㈠征好、管好、用好墙改节能专项资金。墙改节能专项基金是国家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而设立的,各盟市要加强墙改节能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不得返还墙改基金,以充分发挥墙改专项基金对“禁实”的调控作用。要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用途将专项基金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及推广建筑节能等方面。
㈡及时落实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盟市要及时落实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当地新型墙体材料质量认证和税收优惠鼓励办法,引导具有节能、环保、利废、美观等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㈠各地区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微博等媒体,大力宣传墙改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及墙体材料革新的重大意义,动员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墙改工作,同时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规企业进行曝光。
㈡从 2012 年开始,各盟市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地区“禁实”工作的全面检查。自治区将把墙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各地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进行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