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各部门>能源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220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乌审旗能源局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18日 名  称:乌审旗能源局关于印发《乌审旗能源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文  号:乌能局发〔2020〕99号 时 效 性: 内容概述:   各能股室、能源企业:   现将《乌审旗能源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

乌审旗能源局关于印发《乌审旗能源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8   分享:    下载

各能股室、能源企业:

  现将《乌审旗能源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乌审旗能源局

                              20201218

   

  乌审旗能源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开展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事项的受理

  四、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是实名的,举报的同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是匿名的,举报的同时应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作为联系方式。

  五、匿名举报受理后,我局受理股室制定1人(在编人员)为匿名举报人身份代码保管员,并按照匿名举报时提供的手机号码与匿名举报人联系,双方约定身份代码,由身份代码保管员专人保管。

  六、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违规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代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举报奖励密码和举报内容等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不得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是能源企业为上报和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人不在奖励之列。

  八、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我局公布的举报电话7585599或者举报邮箱wsqnyj@163.com,也可以书信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及地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属于瞒报和谎报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的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遇难人数、姓名及其遇难家属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九、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

  十、我局负责受理乌审旗范围内地方煤矿企业、洗选企业、发电企业和油气管道企业的举报事项,核查处理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事故。

  十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四章 举报事项的协调移送

  第十二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接到的涉及我局管辖的地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告知我局后,应积极配合其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分局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举报事项的奖励

  第十五条、经调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含生产安全事故)从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18个月才举报的。

  (二)对查实瞒报和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在举报前已关闭,或瞒报、谎报时间超过3年的。

  (三)经公安机关认定举报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

  第六章 举报奖励发放

  第十八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网站或报纸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九条、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报上一级行管部门备案。

   

上一篇: 关于成立乌审旗能源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下一篇:乌审旗能源局关于印发《乌审旗能源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现场考核巡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