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能源企业:
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经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审旗能源局
2020年8月6日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乌审旗能源局负责人约见煤矿企业上级公司负责人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旗能源局组织的约谈,由安监室承办。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乌审旗能源局负责人约谈煤矿企业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
(一)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四)上级公司下达不合理生产指标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乌审旗能源局负责人约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由旗能源局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能源局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约谈人员括旗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上级监管监察部门等列席约谈。
第十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一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旗能源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